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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富润:与江有归、付海鹏之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2018-07-11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与




   江有归、付海鹏


         之




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
                         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


    本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8
年【7】月【10】日在中国浙江省诸暨市签署:


(1) 甲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上市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中


(2) 乙方:
      乙方 1:江有归
      身份号码:330824197509146516


      乙方 2:付海鹏
      身份号码:132903197712279216


鉴于:
    1、2016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浙江富
润股份有限公司向江有归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2847 号),核准浙江富润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有归等
十八方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或“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2、2016 年 6 月 3 日,浙江富润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以
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乙方对泰一指尚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度(以下统称“业绩补偿期”)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并同意在实现净利润不足承
诺净利润时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3、2016 年 9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61591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要求补偿披露事项,甲方、乙方
与泰一指尚当时之其他 16 方股东签署《业绩补偿补充协议》。
    4、业绩补偿期内,泰一指尚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为保障浙江富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对泰一指尚
于业绩补偿期末(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事项达成一致。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偿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补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乙方承诺,在符合商业运营的情况下,确保泰一指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应收账款余额(为扣除已计提坏账损失部分的净额,下同)不高于 45000 万元。
    实际的应收账款余额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数额为准。

    第二条    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

    乙方承诺,在业绩补偿期结束后,乙方负责收回泰一指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

    第三条    保证

    乙方承诺:1、如泰一指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高于 45000
万元,则甲方有权取消根据《业绩补偿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奖励;
    2、乙方将其根据《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履行业绩补偿后所持甲方的股权,
作为其负责收回泰一指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的担保;在泰一
指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全部收回前,乙方所持甲方之股权
不得进行转让,不得进行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以外的质押或设置其他限制性权利。

   第四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系《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按
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且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伍】(5)份,各方各执一(1)份,其余用于履行
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二(2)页为本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之业绩补偿补充协
议(二)》之签署页(一))




甲方: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之业绩补偿补充协
议(二)》之签署页(二))




乙方:



乙方 1(签字):

                      江有归




乙方 2(签字):

                      付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