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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富润: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2018-09-13  

						  证券代码:600070       股票简称:浙江富润      编号:临 2018—042 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 8.00 元/股(含 8.00 元/股);
     ●拟回购的数量:按照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2.0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
/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2,500.00 万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在此
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
起提前届满;
     ●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面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风险;公司股票
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等将导致方案实施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
指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
案》。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根据规定,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
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公司管理层在综合考虑公司股
票近期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
景,拟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以推动股价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合理回归。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四) 拟回购股份的金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8.00 元/股(含 8.00 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
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
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拟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

                                   2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八) 本次回购影响分析
    1、 本次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回购期内公司将择机买入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
活跃度,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按照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2.0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进行测算,若
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2,50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
    (1)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情况将
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20,428,010              23.07   145,428,010        27.86
无限售条件股
    份          401,518,108              76.93   376,518,108        72.14
  总股本
    份          521,946,118          100.00      521,946,118       100.00
    (2)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则本次回购
后,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20,428,010              23.07   120,428,010        24.23
无限售条件股
    份          401,518,108              76.93   376,518,108        75.77
  总股本
    份          521,946,118          100.00      496,946,118       100.0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
定,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77,335.4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230,449.61 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21,075.05 万元,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65,709.53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31.04%。假设此次最高回购金额 2.00


                                     3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
资产的 5.30%,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8.68%。根据公司目前经营、
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实施股份回购,
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2.0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
购数量为 2,500.00 万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00%,回购完成后公司的
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
购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的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8.00 元/股。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因此,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
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买卖情况

                                    4
    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存在员工持股计划买入
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交易方                  时间             买入/卖出    数量(万股)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买入             1,518.24
                          2018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买入               499.00
                          2018 年 6 月 29 日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买入               290.50
                          2018 年 7 月 12 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买卖情况
    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交易方                 时间              买入/卖出    数量(万股)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5 月 30 日        卖出               5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6 月 26 日        卖出               4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8 月 8 日         卖出                36.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8 月 9 日         卖出                36.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8 月 10 日        卖出                36.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泰一指尚投资
                         2018 年 9 月 7 日         卖出               11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5
    3、上述各主体均不存在与本次回购预案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亦无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未通过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未通过的风险。
    2、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政策调整、投资者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存
在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方案实施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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