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拟向平潭驰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徐 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结合其实际运营情况,向其股东借款 105,000 万元以满足其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股东借款有助于徐州泉 山区桃花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全面推进,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 输送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交易。 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徐健 杜惟毅 巢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