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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2-10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扬州三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三湾”)向扬州市城建国有资
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 20,000 万元借款属于公司授予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法人借款的额度范围内,且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
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按其 50%持股比例为扬州三湾提供的 10,000 万元
贷款担保属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
    同时,根据我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担保,中船
九院为扬州三湾共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为 25,000 万元。在股东大会批准总额范围
之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推进扬州三湾相关项目,担保风险安
全可控,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