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7-16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9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预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中
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产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推进叙永园区综
合建设 PPP 项目(以下简称“叙永项目”),根据各自持股比例为泸州市叙永县中船
九院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查阅相关合作协议
书、财务信息,我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推进叙永项目的进展需要,系严格按照各公
司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等情况,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的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1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