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4-17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 2014-018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0.057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0.054 元
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 0.06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22 日
除息日:2014 年 4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4 年 3 月 31 日
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1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公司 2013 年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4 年 4 月 22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22,735,141 股为基准,
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 49,364,108.46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对于持有本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7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现金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股东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22 日
2、除息日:2014 年 4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8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
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虞晓芳、阎磊
联系电话:021-53891220 传真:021-53891221
联系地址:上海新闸路 1418 号 邮编:200040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