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上海梅林 公告编号:2017-057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维也纳国际酒店(上海火车站店)三楼多功能厅
(静安区恒丰路 777 号近秣陵路口)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67,765,5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9.218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旭升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6 人,董事庞毅薇、独立董事刘长奎因公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朱平请假;
3、董事会秘书王雪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67,748,474 99.9953 17,120 0.0047 0 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内容,以及上
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拟修订
《公司章程》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
修订前: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议案名称: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382,200 99.8618 18,520 0.1382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吴通 367,748,474 99.9953 是
红为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
案
现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吴通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期限。该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2 关于与光明食品 13,382,200 99.8618 18,520 0.1382 0 0.0000
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签订《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吴通红 13,383,600 99.8722 0 0.0000 0 0.0000
为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相关条
款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表决权股份为298,386,000股;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
持表决股份为55,978,874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牧荑、李苹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