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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梅林:公司章程2018-10-30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31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
号:3100001004760。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为 90,000,000 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职工股
10.000,000 股(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锁定)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MALING AQUARIU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 1501 号 邮政编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叁仟柒佰柒拾贰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
(¥937,729,472)。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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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第一,服务至上,开拓发展,利国利民。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资产经营,电子商务,信息采
集,信息加工,信息发布,经济信息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含冷冻
(藏)食品),马口铁,印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食品机械及零件,国内贸易(除专项
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70,000,000 股,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
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70,000,0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
之六十二点九六(62.96%)。发起人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用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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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37,729,47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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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其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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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5 / 36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
关系,通过中国共产党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内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6 / 3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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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大会的表决
形式,按规定参加网络表决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8 / 36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9 / 3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10 / 36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也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大会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11 / 36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的股东名册
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12 / 36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3 / 36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14 / 36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5 / 36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就定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16 / 36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17 / 36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正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8 / 36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9 / 36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经股东
大会通过授予董事会行使人民币 2 亿元以下投资与资产管理的项目决定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担保权限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0 / 3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或电话形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采用书面传阅或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1 / 36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理顺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各级党
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
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
一名;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事先讨论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
策的议案;研究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
运作等重大事项决策;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题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党组织的职责;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
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
则、范围、议题、方法和纪律、落实与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
                                    22 / 36
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纪委行使下列职权: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
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按职责管理权限,检
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
的控告和申诉,认真复议复查,保障党员权利;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分别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加
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青年员工积极参与
公司改革发展。公司应当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团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23 / 36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 36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职工代表监
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25 / 36
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须及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26 / 3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
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方案作出分配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7 / 3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
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5、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资金充裕,能
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1)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28 / 36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可采取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存。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
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29 / 36
意见。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说明原
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在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0 / 36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40 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31 / 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32 / 36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33 / 36
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34 / 36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35 / 36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 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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