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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欣新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0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康欣新材
项目主办人       徐琰、周毅                                 上市公司代码      60007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李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38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康欣新材”)于 2015 年 12 月向 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987,791 股,发行价格为 9.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 1,7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98,300 万元,另扣除验资费、律师费及股权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1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92.90 万元。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康欣新材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具备保荐资格),对康欣新材进行持续
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公司签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订的《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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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顾问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的持
     备案。                                           续督导权利义务。

                                                      2018年1月以来,申万宏源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   销保荐通过日常沟通、现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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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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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违法违规情况。
     诺。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督促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情况”。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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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因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及其一
                                                      致行动人郭志先未及时将股
                                                      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
                                                      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事项,
                                                      2018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了《关于对康欣新材料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洁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志先予以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监函〔2018〕0050 号),申
     施予以纠正。
                                                      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督促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8年1月以来,康欣新材及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2018年1月以来,康欣新材及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2018年1月以来,康欣新材及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8年1月以来,康欣新材及
16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2018年1月以来,康欣新材严
      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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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   制度,无违背承诺等事项发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生。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康欣新材2018年1月以来持续
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
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
     因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志先未及时将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
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事项,2018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志先予以监
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50 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督促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康欣新材2018年1月以来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除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外,公司已披露
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
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康欣新材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