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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都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0009 号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剑峰律师、傅肖宁律师
参加宋都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都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宋都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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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6 日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12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计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662,317,616 股,占宋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49.4221%。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661,937,616 股,占宋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49.39%。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380,000 股,占宋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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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2,317,6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序
 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对外提供
 1                        62,623,09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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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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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0H0009 号《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