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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福医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16-08-27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人福医药集团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应当披露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出具《保密承诺函》;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判

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一)至(六)项详见附件《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事项审批表》。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包括价格和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

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