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18-04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8
号)核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
67,974,413 股(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3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637,599,993.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29,276,170.54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61060001 号)审验确认。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同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临 2018-014”号公告)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订相关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战略合作,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 ”)增设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长安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新增专户存储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金花企业(集团)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6010001421042939
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审议及决策程序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人,秦川董事未参加表决,也未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通过《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60100014210429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锐、王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