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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05-19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4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5
第八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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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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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
职能部门编写相关材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资料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文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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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所讨
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内审机构、财务部门、独立审计师等相关部
门和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
面表达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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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决议应列明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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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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