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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发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05-19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一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3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第七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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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
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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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计划、奖励制度、期股期权(或类似方式)计
划和薪酬制度调整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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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
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
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委
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
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4
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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