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版)的规定。公司已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