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关于控
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
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8 年颁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的规定,按照附件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
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
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我们
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对涉及的有关财务
报表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
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