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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预案进行了核查,

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
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

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在为本公司提供 2018 年财务报告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

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

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