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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8-07-17  

						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 2018-70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通知书及
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裁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5551 号、15552 号、15554 号、15555 号、16420
号、26381 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 0142 号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立案执行后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
赵宁、王瑛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六百五十四万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支付的罚息与复利。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
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4、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龙岗区的
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物。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
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执行裁定的后续解决措施
    1、经核实,本次司法查封涉及公司与中信信托之间一笔本金约三亿元的债务纠
纷,系中信信托知悉此前中睿泰信查封公司部分财产后引起的保护性司法措施。公
司已与中信信托积极协商,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中信信托暂不会对公司被查封资产
申请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9 月 2 日专门发文《对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拘留、
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其中明确指出:“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
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
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
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的不利影响。”公司希望各有关金融机构理性看待公司涉诉事宜,公司将与有关
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尽快达成和解。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正就该事项积极与中信信托沟通协商。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未能与中信信托达成和解或未能偿
还相应贷款,中信信托可单方面执行该裁定,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
事项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