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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9-07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8 年 8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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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

被轮候冻结的公告》,2018 年 8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接上海证券

交易所转发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

民初 38 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

京 03 执行 724 号),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票 424,132,942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

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 38 号)

的冻结起始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2018]京 03 执行 724 号)的冻结起始日为 201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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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日。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上述

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

生效之日起产生。

    截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兴龙实业合计持有公司 424,132,94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2%,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 424,132,942 股,

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兴龙实业合计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

实际应为 424,132,942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2018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

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 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赵宁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2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 年 11 月 21 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于当日已获知审核结果,但是直至

11 月 23 日才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7]5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7]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二十一)的规定;赵宁作为公司董

事长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

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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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

监局决定对公司、赵宁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

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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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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