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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9-049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兴龙实业、深圳市东
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赵兴龙合同纠纷案已裁定;周武宁诉东方金钰、
兴龙实业、赵宁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裁定;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兴
龙实业、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
文件《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上述案件累计本金金额为 9963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
益产生负面影响。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金钰”)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龙实业”)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东方金钰、兴龙实业、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
赵兴龙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兴龙实业、深
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赵兴龙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就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华南国
仲深裁[ 2018 ] D503 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 903029624. 56 元及利息等。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号为(2019)粤
03 执 259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部分“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无限售流通股 22742942 股
及红股(含转赠股)、配股的冻结。2、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无限售流通股 22742942 股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号为(2019)粤
03 执 259 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解除对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深圳中
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立的证券账户内“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7152942 股的冻结。2、强制卖出申请执行人深
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立的证券账户内“东方金钰”(证券
代码 60008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7152942 股以清偿债务。


    (二)周武宁诉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武宁
    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
      2、案件基本情况
    周武宁诉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立案,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判
决如下:
    一、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周武宁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以 10000 万元本金为基数,
按照月利率 2%计算利息);
    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周武宁维权费
用 311182.5 元;
    三、兴龙实业、赵宁应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
证责任。兴龙实业、赵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追偿;
    四、周武宁对兴龙实业出质的 1500 万股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收益
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进展情况
    周武宁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划拨各被执行人银行存
款 11027. 04825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各被执行人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和财产
权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 业有限公司、
赵宁金融机构的存款 11027.04825 万元。
    二、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
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三)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兴龙实业、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龙实业、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 19 日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兴龙实业、东方金钰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并要求担保人赵宁、王瑛琰承担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股权司法冻结及司
法划转通知》(2019 司冻 0417-02 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通知书》((2019)浙 04 执 113 号),根据通知,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票代
码:600086,股票简称:东方金钰)股票 389,1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
结,上述冻结起始日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
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或将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