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4-29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4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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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 年 4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关于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东方金钰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
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9】0322 号《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
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核实并披露。
经核实,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期间公司作为一般委托人已不具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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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权,且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包含投资指令权在内的
全部信托权益归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优先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支配,导致公
司不能自行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及清算事宜。员工持股计划减持系
优先委托人通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
“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受托人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计划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
资管计划管理人将“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平仓。员工持股计划未
在存续期届满终止和股票复牌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员工持
股计划存在于控制权转让和终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形,不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披露,当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
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进行分配。前期公告披露,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届满并自行终止,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复牌,但员
工持股计划实际减持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华宝信托签订的《华宝-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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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及《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
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华宝信托设立“华宝-浦发金
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作为一般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
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为信托
计划差额补足义务人,一般委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差额补足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发出编号为 2018002 的《华宝-浦
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1》)。《告
知函 1》称,“根据《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第 7.3.6 条,‘信托计划到期前 10 个交易日,如信托计划内的
现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金及应付利息总额时,则优先委托人有
权通知信托计划受托人,受托人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
管计划管理人将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平仓。’……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含)起,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华宝信托向资管计划发送
投资指令,将资管计划项下持有的股票全部平仓,根据《信托合同》
约定,浦发银行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华宝信托出具投资指令,将
对资管计划持有的股票进行变现操作”。
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出的编号为 2018003 的《华宝-
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2》)。《告
知函 2》称,“信托计划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后自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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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延期阶段。信托计划自动延期阶段,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一般
为委托人已不具备投资指令权,受托人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发送股票卖出投资指令。根据《信
托合同》第 9.4 条‘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因未全部变现而导致信托单位
自动延期的,则在信托单位自动延期之日起算满 60 个自然日时该期
信托计划财产仍未全部变现完毕的,受托人经与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
可以选择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债权等)全部向该期仍存
续的优先受益人分配或移交’,一般受益人(东方金钰代表‘东方金
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受托人将
以当前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全部向优先受益人浦东银行移交。”
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发出《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减持事项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
《通知函》称,“我司(华宝信托)根据优先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单方面指令,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管
理人出具了股票变现的投资指令,该指令不涉及一般委托人,优先委
托人与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
易,投资指令合法合规”。
根据《信托合同》和《告知函 1》、《告知函 2》、《通知函》,员工
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已不具备投资指令权,且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已自动灭失,包含投资指令权在内的全部信托权益归属于优先委托人
享有,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支配,导致公司不能自行进行员工持股
计划终止及清算事宜。自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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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在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的减持行为,均系根据优先委托人的投资
指令作出。
综上,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
起停牌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锁定期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员工
持股计划均不能进行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已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
到期,但是届时公司股票尚处于停牌阶段,信托财产未能变现,且公
司亦未能有效延期;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日后,股票可交易期间,员工
持股计划享有的信托财产受益权已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且员工持
股计划已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不能自行进行终止及清算事宜。
律师回复意见: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设
立后,全额认购由华宝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一般份额,并由该计划直
接(或间接通过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二级市场购
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获得公司股票。”根据《信托合同》、《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的约定,
信托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前海开源涉及的资管计
划,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股票。
根据公司与华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及《信托计划说明
书》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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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公司实际
控制人赵宁先生为信托计划差额补足义务人,一般委托人与差额补足
义务人对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完成股票购买,购买
数量为 12,250,399 股。上述股票已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 20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
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停牌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锁定期
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均不能进行交易。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信托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日,
信托财产未能变现,且公司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无法交易。根据《信托
合同》第 9.4 条的约定,“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因未全部变现而导
致信托单位自动延期的,且在信托单位自动延期之日起算满 60 个自
然日时该期信托财产仍未全部变现完毕的,受托人经与优先受益人协
商一致可以选择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债权)等全部向该
期仍存续的优先受益人分配或移交;若优先信托单位已经足额获得信
托利益分配并注销的,则受托人将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
债权)全部向该期仍存续的一般受益人分配或移交。信托财产按上述
约定全部分配或移交完毕的,信托单位即行全部注销。”
2018 年 8 月 1 日,华宝信托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钰代表的员工
持股计划、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务人赵宁发出的《告知
函 2》称,信托计划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进入自动延期阶段,且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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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信
托合同》第 9.4 条的约定,“一般受益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的‘东方金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
灭失,受托人将以当前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全部向优先受益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移交”。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18 年 6 月 24 日到期自行终止,但截至员
工持股计划期限届满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尚未变现,且公司股票处
于停牌状态,因此,员工持股计划未能及时进行清算。根据华宝信托
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出的《告知函 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
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包含投资指令权在内的全部信托权
益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支配。
2018 年 9 月 14 日,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令函》,要求对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票进行减持。自公司股票复牌(2018 年 11 月 2
日)之日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在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的减持行为,均是根据优先
委托人浦发银行的投资指令作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到期
且公司未有效延期,亦未及时终止并进行清算分配,不符合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规定;但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日,公司股票尚处
于停牌阶段,信托财产未能变现,且在股票可交易期间,员工持股计
划享有的信托财产受益权已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人,员工持股计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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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不能自行进行终止及清算事宜。
二、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通过竞价交易
减持 512 万股。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终止转让上
市公司控制权事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披露,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员工持股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
公司股票。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于控制权转
让和终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和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的通知,称兴龙实业的股东赵宁、王瑛
琰与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达成共识,赵宁、王瑛琰拟将其
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 100%的股份转让给中国蓝田(详见临时公告
2019-018);2019 年 2 月 13 日因相关事项有待核实,公司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人 经讨论 决 定 暂时 终止股 权 转 让事 项(详 见 临 时公 告
2019-024);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中国蓝田仍未就相关事项提供
充分有效的说明,且尚未聘请收购方财务顾问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审
慎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详见临时公告 2019-030)。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减持 512 万股,发生在公司公告暂时终止控制权转让公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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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合同》7.2.3 投资限制第 2 条,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
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第③项“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以上区间内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
作,除非:本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而必须卖出股票兑付投资者本金和
预期收益”。
根据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发出的《通知函》,“我司(华
宝信托)根据优先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单方面指令,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资产计划管理人出具了股票变
现的投资指令,该指令不涉及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与上市公司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投资指令合法合
规。……
根据《资管合同》6.5 条中相关规定,因存续期限即将届满而出
股票的情形,可不适用于 6.5.1(4)条中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
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相关情况”。
根据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出的《告知函 2》,员工持股
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包含投资指令权
在内的全部信托权益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
支配。在股票可交易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已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
不能自行进行终止及清算事宜。自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
之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在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的减持行为,均是根据优先委托人浦
发银行的投资指令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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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收到前海开源《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
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减持情况告知函》(以下简称“《前海开源告知
函》”),《前海开源告知函》称,前海开源已经根据华宝信托向其出
具的投资建议完成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东方金钰股票
(600086.SH)的减持。根据《前海开源告知函》相关内容,公司首
次得知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减持完毕。
综上,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
失,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支配,员工持股计划减持 512 万股股票的
行为虽处于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决策期间,但均是根据优先委托人发
出的投资指令作出。公司严格遵守控制权转让保密协议,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未向内幕知情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泄露相关信息,
优先委托人发出投资指令前后也未获知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具体
情况和进度,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
司未曾授权任何机构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股票,也未曾事前收到
任何机构作出出售本计划的通知或投资建议。
律师回复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及披露的资料,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赵宁、王瑛琰与中国蓝田总公司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
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8)。因相关事
项有待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讨论决定暂时终止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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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 关 于 拟 暂 时 终 止 控 制 权 转 让 事 项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9-024)。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决定终止股权转
让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关于终止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0)。
员工持股计划计划 2019 年 2 月 25 日减持 512 万股,是在公司发
布了暂停控制权转让公告之后、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终止决策过程中
作出。
根据东方金钰(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华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
同》约定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
人认购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计
划优先信托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为信托计划差额补足义务
人,一般委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信托合同》7.2.1 条的约定,华宝信托管理信托资金的方
式为:根据委托人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资产管理
计划,并根据一般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
根据《信托合同》7.3.6 条的约定,“信托计划到期前 10 个交易日,
如信托计划内的现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金与应付利息总额时,
则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信托计划受托人,受托人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全部
股份平仓。如资管计划完成平仓后本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总额仍不足
以支付优先委托人本金与预期收益总额时,一般委托人及/或差额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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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义务人须履行补足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信托合同》及
华宝信托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钰、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
务人赵宁发出的《告知函 1》,信托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2018 年 4 月 16 日)内,信托计划
内现金余额为零,且资管计划项下持有的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无法交易
变现,且一般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因此,
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
送投资指令,将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平仓。
根据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钰代表的
员工持股计划、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务人赵宁发出《告
知函 2》:信托计划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未能变现进入自动延期
阶段,且一般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根据《信
托合同》第 9.4 条的约定,“一般受益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的‘东方金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
灭失,受托人将以当前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全部向优先受益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移交。”
因此,优先委托人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获得了对信托计划的
投资指令权;自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之日
起,员工持股计划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全部受益权。自公司股票复牌
(2018 年 11 月 2 日)之日后,员工持股计划已不具备对信托计划的
投资指令权及信托财产受益权。
2018 年 9 月 14 日,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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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令函》及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出的《通知
函》,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减持资管计划项下所持股票的指令,
并明确该指令不涉及一般委托人,浦发银行与东方金钰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根据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出的有效期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股票全部变现之日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包含两笔交易
即分别“卖出 5,120,000 股股票”及“卖出 900,099 股股票”。上述
指令即为华宝信托根据浦发银行的投资指令发出,前海开源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 512 万股股票的行为,不涉及一般委
托人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东方金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华宝-
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在公司股票
复牌之前,在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以原状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
人/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有,一般委托
人丧失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亦不再具有投资指令权。公司及员工持
股计划管委会实际亦未再向信托计划发出投资指令。实际控制人在筹
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过程中,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
保密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披露该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并非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实际控制人及
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向其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在信托计划
项下的权益已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归属于优先委托人,公司股票复牌
后,员工持股计划已不具备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指令权。资管计划减持
-14-
512 万股股票的行为虽处于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决策期间,但均
是根据优先委托人发出的投资指令作出,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浦发银行、华宝信托、前海开源进行了核实,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尚未收到浦发银行对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减
持事项的核实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华宝信托、前海开源的回复 内
容 公告如下:
一、请浦发银行、华宝信托以及前海开源核实并说明,上述减持
资管计划所持的东方金钰股票是否为根据浦发银行授权华宝信托向
前海开源发送的投资指令进行,是否事先书面通知我司。
华宝信托回复:
2017 年 10 月 19 日,华宝信托与东方金钰(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签署了信托合同;2017 年 10 月 24 日,华宝信
托与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签署了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由委托人(指浦发
银行和东方金钰)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
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法律规
定的必要事务。
2017 年 10 月 21 日,东方金钰披露了“东方金钰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员工持
股计划修订案明确:①华宝信托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
-15-
机构”,“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
托计划”)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
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
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因
此,“信托计划”仅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资产的载体,华宝信托
仅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的“前海开
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前海
开源基金发送东方金钰股票买卖事项,并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
运作。
信托计划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截至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0 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4 月 16 日),信托计划内现金余额为零,且
资管计划项下持有的股票因停牌无法交易变现,信托计划无法兑付委
托人信托收益,一般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亦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补足义务。
信托合同第 7.3.6 条约定:“信托计划到期前 10 个交易日,如
信托计划内的现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金与应付利息总额时,则
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信托计划受托人,受托人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发送投资指令,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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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平仓”。
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以书面告知函(编号 2018001)的
形式告知东方金钰及实际控制人应该履行的付款义务及违约风险。
因东方金钰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事
实,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 7.3.6 条约定,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向华宝信托发出投资指令,要求以不低于 6 元/股
的价格对股票进行变现,华宝信托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以书面告知函
(编号 2018002)的形式向东方金钰披露了该事项并提示了相关风险,
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浦发银行发送的指令内容于 2018 年 6 月 5 日
向前海开源基金发送了相应的股票变现指令,要求按不低于 6 元/股
卖出全部股份。
2018 年 8 月 1 日,华宝信托向东方金钰出具书面告知函(编号
2018003),就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浦发银行要求根据信托合同第 9.4
条“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因未全部变现而导致信托单位自动延期
的,则在信托单位自动延期之日起算满 60 个自然日时该期信托财产
仍未全部变现完毕的,受托人经与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维持
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债权等)全部向该期仍存续的优先受益
人分配或移交”之约定,将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以原状方式移
交浦发银行,一般委托人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事项向东方金钰进行
了告知。
东方金钰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停牌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
牌,前海开源基金在东方金钰股票复牌(2018 年 11 月 2 日)后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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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达到 6 元/股时,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及 23
日卖出 5,811,300 股和 419,000 股。2018 年 12 月 10 日,浦发银行
再次向华宝信托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按不低于 5.45 元/股卖出
5,120,000 股;按不低于 6.45 元/股卖出剩余 900,099 股。华宝信
托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前海开源基金发送了相应的股票变现指令。
前海开源基金根据指令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卖出 5,120,000 股,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卖出 900,099 股。
综上所述,鉴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至信托优先委托人
浦发银行,资管计划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卖出事项,由信托计划优先
委托人浦发银行独立作出并授权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送相应投资
指令进行,该行为完全依据信托合同约定,且浦发银行及华宝信托没
有将具体的投资指令事先告知东方金钰的义务。
前海开源回复:
我司在合法合规和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海开
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华宝信托投资指令减持
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
根据《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为:“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向资产管理人出具签章确认的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
容执行。”在合法合规和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我司在资产
管理计划变现过程中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变现。
根据《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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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若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任何信息披露,将由资产委托人按
期提供或督促相关信息披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
容的完整有效性”,相关告知义务由资产委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履行。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未在存续期届满终止和股票复牌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方案;华宝信托根据优先委托人单方面指令向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
股票变现指令是否合法合规。
华宝信托回复:
根据东方金钰相关公告,员工持股计划 2017 年 11 月 24 日到期,
并展期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彼时因东方金钰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处于停牌状态,信托计划通过资管计划持有的东方
金钰股票无法变现。且在信托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后东方金
钰作为信托一般委托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在华宝信托多次
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仍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信托计划
项下财产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归属于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
华宝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 7.3.6 条及 9.4 条之
约定(本函第一部分内容已提及),根据优先委托人单方面指令向资
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股票变现指令合法合规。
前海开源回复:
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单一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根据《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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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的约定,我司在合法合规和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指令减持资产
管理计划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
三、资管计划项下股票的减持是否存在于控制控制权转让和终止
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和相关规定。
华宝信托回复:
鉴于在资管计划变现股票之前,信托财产已全部归属于浦发银
行,东方金钰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已失去信
托计划的财产的受益权,后续的股票变现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无关。
且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不属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亦未参与
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其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独立做出股票卖出指令并授权华宝信托、华宝信托依据授权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前海开源基金发送股票卖出指令并最终由前
海开源基金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卖出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员工持股
计划在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前海开源回复:
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华宝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向我司发出减持指令后,我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向华宝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
理计划持有的东方金钰在信息敏感期不得卖出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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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向我司出
具《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减持事项通知
函》,该通知函向我司说明:“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一般委托人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该信托计划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
期。截止目前,由于一般委托人逾期未履行信托计划合同相关义务,
已形成实质性违约。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超过 60 个工作日
尚未变现的,将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人, 因此一般委托人已不具备
投资指令权。我司根据优先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单方面指令,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管理人出具了投资指令。
该投资指令不涉及一般委托 人,优先委托人与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
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投资指令合法合规。”;
同时“认为资管计划所持有东方金钰股票的减持操作可不受交易敏
感窗口期影响”。我司已尽到应有的合规注意义务并向投资指令出具
人发函询问是否存在合规问题。
根据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出具的《前海开源-浦发 银行
-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减持事项通知函》,一般委托人已不具备
投资指令权,投资指令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行使,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我司由此决
定在符合公司制度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
出具的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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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减持之前,委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出具交易限价的投资指令,我司根据投
资指令,跟踪股票价格变动,在股票价格达到投资指令要求并在符合
公司制度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减持。我司作为前海开源-浦发银行-
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
系,并且没有意向也没有途径获知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仅按照委托
人投资指令合法合规进行操作。
(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19 年 4 月 22 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94 号,以下简称“《监
管工作函》”)。其内容如下:
“2019 年 4 月 22 日,你公司晚间提交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
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 2018 年度业绩亏损 16 亿元至 17.5 亿
元,与前期预告业绩差异较大。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7.1 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断提
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大力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认真学习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年报编制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
义务,切实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揭示相关经营
和治理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22-
二、公司应当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充分、必要的财
务资料。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保持
独立性,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的责任,保护
投资者利益。
三、目前,距 2018 年年度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间仅 6 个交易日,
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
工作。公司无法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本
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同时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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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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