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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9-24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9-129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融深圳”)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等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下达《查封、冻结通知书》;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陈宇菲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公证债权
   文书一案已下达《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华西”)与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东方金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员已决定受理;中粮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
   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被
   告,以及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仲裁)金额本金合计约 10.127 亿元(暂未
   考虑需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
   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
   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
   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
东方金钰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华融深圳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融深圳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
琰
     2、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深圳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商,华融深圳同意
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向东方金钰提供 5 亿元贷款。2017 年 1 月 25 日,东方金钰、华融深圳及渤海银
行三方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渤深分委贷(2017)第 1 号)(以下简
称“《委贷合同一》”),约定渤海银行接受华融深圳委托,向东方金钰发放贷款。
2017 年 1 月 26 日,华融深圳通过渤海银行已向东方金钰发放委托贷款款合计人
民币 5 亿元。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所欠利息的义务,兴龙实业、
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及王瑛琰各担保方亦未对东方金钰在《委贷合
同一》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申请人华融深圳向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金钰、
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
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
     根据(2019)粤 03 执保 335 号《查封、冻结通知书》,深圳中院依据(2019)
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房屋【房产证
号: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 0001153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止。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在建工程
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腾国用(2007)第 108440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
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
    四、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420151450005910476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五、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337190100100043748 内
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六、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1814014210002505 内的
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4201011200059966888 内的
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八、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土地
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2415 号】。查封期限三年,
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0)。
    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徐州市解放南路 135 号徐州地王大
厦【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 SY0039250、SY0039249、SY0039246、SY0039244、
SY0039242、SY0039245、SY0039241、SY0039240、SY0039237、SY0039239 号、
徐土国用(2013)第 17537 号、 17539 号、17538 号、36152 号、36159 号、36158
号、36156 号、36154 号、36161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 100%的股权,查封期
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十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方金钰珠宝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
    十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7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中瑞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
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公司 55%的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止。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云南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惠州市东方金钰珠宝首饰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二十二、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江苏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8 日止。
    二十三、查封被申请人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 98%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瑛琰持有的兴龙实业 2%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国盛证券、陈宇菲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公证债权
文书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盛证券、陈宇菲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一东方金
钰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S0253-贷款 001 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
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与被申请人二
兴龙实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与被申请人三赵宁、被申请人四王瑛琰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宁、王瑛
琰之保证合同》。上述债权文书经过公证【(2017)厦思证内字第 957 号公证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以信托项下资金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信
托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后贷款人依合同约定将贷款本金人
民币 154,000,000 元分四笔支付给被申请人一,但被申请人一 2018 年 6 月 16
日之后未按期支付到期贷款。2018 年 8 月 1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债转 001《光大信托-臻
道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贷款人将对被申
请人一的本金金额 15400 万元的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两申请人,若四位被申请
人不履行上述债权文书的义务时,两申请人有权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
出具上述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8 月 23 日贷款
人分别向四位被申请人发出了《光大信托-臻道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转让
通知书》,贷款人并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催促四位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履行《贷款
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务。
    因四位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务,两申请人向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申请核查执行事实,2018 年 9 月 19 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下
发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 2067 号《执行证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
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执 39 号《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在执
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
瑛琰如下财产:
    一、第 10 顺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44201017000052508270_1 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 177899074.00 元,冻结期限
为一年,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5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
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 4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
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冻
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4、第 3 顺位轮候冻结中瑞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1000 万
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36500 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
额为 20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1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弘海实业有限公司 57%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
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轮候冻结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的股权,股权数额
为 422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轮候冻结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4、轮候冻结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9000 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公司 55%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605 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1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100 万元,冻结期限为
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8、轮候冻结云南嘉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8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轮候冻结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4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域名园(一期)
A 栋 A105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08 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域名园(一期)
A 栋 A103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14 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绪之日起计算。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粤
B3Q57K),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七、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为云 AE038J),查封期
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
    八、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为云 A007SL),
查封期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0 日。
    (三)中国华西与深圳东方金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华西
    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华西向深圳国际仲裁员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8,704,241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本金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三、裁决确认申请人己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就其已完
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48 万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东方金钰国际中心(暂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 约
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东方金钰大厦工程(以下
简称“该工程”)。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申请人己按约完成部分工程。经申请人、
被申请人及监理工程师《工程量汇总确认单》、《工程结算书》结算确认,申请人
己完成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人民币 69,063,813.05 元(不包含临时道路工程
款),结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31.4 条中约定的期中结算方式,被申请
人应支付前述工程款的 85%即人民币 58,704,241 元。但经申请人多次敦促,被
申请人未予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
支付。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人
民币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该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就其已完
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对东方金钰大厦己完工工程部分折价
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申请人之违约行为,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仲裁并约定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48 万元,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西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提交的与深圳东方金钰之间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受理。
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5016 号。
    (四)中粮信托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粮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10 日,中粮信托作为贷款人与东方金钰作为借款人签订《信托
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 3 亿元,贷款期限为贷款发放日起
至第 24 个月届满日,贷款年利率为 9%;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
权及担保权利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
师费等;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时,贷款人有权行
使一项或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立即到期,
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利息仍按照原
贷款期限计算,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贷款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基
础上加收 50%),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等。
同日,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兴龙实业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粮信托
作为债权人与赵宁、王瑛琰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
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撒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罚息、
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
有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粮信托向
东方金钰共计发放 3 亿元贷款。2018 年 6 月 21 日,东方金钰未按照《信托贷款
合同》约定向中粮信托支付上述贷款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不含)起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止的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东方金钰未向中粮信托偿还前述
应付利息,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民初 1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吿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编号为 2017
中粮集字第 017 号-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 亿元、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
标准计算)及复利(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
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罚息(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
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诉前保全保险费 24 万元;
    三、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
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五、被告兴龙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
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六、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
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七、被告王瑛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
被告东方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八、驳回原告中粮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用等债务金额之
和,不得超过以本案借款本金 3 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被告东方金钰、被吿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4,843 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
吿王瑛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
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
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