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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0-10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10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

“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

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

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

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

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

任。




                                                       -1-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

债”)。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

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华融深圳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腾冲嘉德利珠宝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融深圳


                                                         -2-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
钰、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深圳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
商,华融深圳同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提供 5 亿元贷
款。2017 年 1 月 25 日,东方金钰、华融深圳及渤海银行三方共
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渤深分委贷(2017)第 1 号)
(以下简称‘《委贷合同一》’),约定渤海银行接受华融深圳
委托,向东方金钰发放贷款。
    2017 年 1 月 26 日,华融深圳通过渤海银行已向东方金钰发
放委托贷款款合计人民币 5 亿元。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偿还本金
及支付所欠利息的义务,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
赵宁及王瑛琰各担保方亦未对东方金钰在《委贷合同一》项下的
债务承担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申请人华融深圳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对被
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名下价值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
供担保。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
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


                                                       -3-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
    根据(2019)粤 03 执保 335 号《查封、冻结通知书》,深
圳中院依据(2019)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冻结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
的房屋【房产证号: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 0001153 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止。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
北侧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腾国用(2007)第
108440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
封之日起算(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
    四、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420151450005910476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五、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33719010010004374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六、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1814014210002505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
4420101120005996688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八、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南湾街道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2415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
    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徐州市解放南路
135 号徐州地王大厦【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 SY0039250、
SY0039249、SY0039246、SY0039244、SY0039242、SY0039245、
SY0039241、SY0039240、SY0039237、SY0039239 号、徐土国用
(2013)第 17537 号、17539 号、17538 号、36152 号、36159 号、
36158 号、36156 号、36154 号、36161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北京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
算(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十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
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
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
    十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网络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


                                                            -5-
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中瑞金融控股(深
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
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
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
公司 55%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止。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
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云南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惠州市东方金钰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6-
    二十二、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江苏东方金钰珠
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8 日止。
    二十三、查封被申请人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 98%的股权,查
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瑛琰持有的兴龙实业 2%的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国盛证券、陈宇菲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
瑛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盛证券、陈宇菲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
申请人一东方金钰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S0253-贷款 001 的《光
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
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与被申请人二兴龙实业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与被申请人三赵宁、
被申请人四王瑛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2《光大
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宁、王瑛琰之保证合同》。上述债权
文书经过公证【(2017)厦思证内字第 957 号公证书】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以信托项下资金向被申请人一
提供信托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后贷款人依


                                                             -7-
合同约定将贷款本金人民币 154,000,000 元分四笔支付给被申
请人一,但被申请人一 2018 年 6 月 16 日之后未按期支付到期贷
款。2018 年 8 月 1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
人一、申请人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债转 001《光大信
托-臻道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合
同约定贷款人将对被申请人一的本金金额 15400 万元的债权及
全部权利转让给两申请人,若四位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债权文书
的义务时,两申请人有权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上
述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8 月
23 日贷款人分别向四位被申请人发出了《光大信托-臻道 16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人并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催促四位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
清偿债务。
    因四位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
务,两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申请核查执行事实,2018 年 9
月 19 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下发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 2067
号《执行证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执 39 号《查封、冻结财产
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
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如下财产:
    一、第 10 顺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在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市分行 44201017000052508270_1 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


                                                        -8-
177899074.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5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 41%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
计算;
    4、第 3 顺位轮候冻结中瑞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 1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
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
为 365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
起计算;
    7、轮候冻结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0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1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弘海实业有限公司 57%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
    2、轮候冻结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的
股权,股权数额为 422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
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轮候冻结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
冻结之日起计算;
    4、轮候冻结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
额为 9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公司 55%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 605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
权数额为 1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
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100 万
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8、轮候冻结云南嘉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的股
权,股权数额为 8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轮候冻结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4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
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10-
域名园(一期)A 栋 A105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7)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08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域名园(一期)A 栋 A103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14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绪之日起计算。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
车(车牌号粤 B3Q57K),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七、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为云
AE038J),查封期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
    八、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
为云 A007SL),查封期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0 日。
    (三)中国华西与深圳东方金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华西
    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华西向深圳国际仲裁员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
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8,704,241


                                                        -11-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
程款本金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
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工程
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
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三、裁决确认申请人己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就其已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
偿。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48 万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东方金钰国际中心(暂
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东方金钰大厦工程(以下简称‘该
工程’)。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申请人己按约完成部分工程。经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理工程师《工程量汇总确认单》、《工程
结算书》结算确认,申请人己完成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人民币
69,063,813.05 元(不包含临时道路工程款),结合《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第 31.4 条中约定的期中结算方式,被申请人应支
付前述工程款的 85%即人民币 58,704,241 元。但经申请人多次
敦促,被申请人未予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


                                                        -12-
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支付。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应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
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该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就其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对东方金钰大厦己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
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申请人之违约行为,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仲裁并约
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8 万元,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西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提交的与深圳东方金钰
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
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受理。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5016
号。
    (四)中粮信托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粮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13-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10 日,中粮信托作为贷款人与东方金钰作为借
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 3
亿元,贷款期限为贷款发放日起至第 24 个月届满日,贷款年利
率为 9%;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费等;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时,贷款人有权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
项下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
一期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利息仍按照原贷款期限计
算,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贷款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
率基础上加收 50%),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
率按月计收复利等。同日,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兴龙实业作为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赵宁、王瑛琰
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撒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
期限内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粮信
托向东方金钰共计发放 3 亿元贷款。2018 年 6 月 21 日,东方金
钰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中粮信托支付上述贷款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不含)起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止的利息,


                                                         -14-
已经构成违约。东方金钰未向中粮信托偿还前述应付利息,兴龙
实业、赵宁、王瑛琰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民初 14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吿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编号为 2017 中粮集字第 017 号-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 3 亿元、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标准计算)及复利
(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利
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罚息
(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律师费 150 万元、诉前保全保险费 24 万元;
    三、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对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在承担本判决第
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五、被告兴龙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
数,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六、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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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
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
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七、被告王瑛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
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
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八、驳回原告中粮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
用等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以本案借款本金 3 亿元为基数、以
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被告东方金钰、被吿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4,843 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被告兴龙实业、
被告赵宁、被吿王瑛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
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
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6-
      (二)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被申报卖出的结
果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5%以上非第                                    其他方式取得:
     兴龙实业             194,350,000          14.40%
                一大股东                                     194,350,000 股
瑞丽金泽投资管 5%以上第一                                  非公开发行取得:
                          293,154,984          21.72%
  理有限公司      大股东                                     293,154,984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成原因
               兴龙实业             194,350,000     14.40%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                                      协议安排
第一组                        293,154,984           21.72%
                   司
                 合计         487,504,984           36.12%            —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减持
                                       价格               减持
股东 减持数量 减持                减持       减持总金额        当前持股数量 当前持
                       减持期间        区间               完成
名称 (股) 比例                  方式         (元)              (股)   股比例
                                       (元/              情况
                                       股)
                       2019/9/16 集中 3.36
兴龙                                                  已完
     1,700,000 0.13%      ~     竞价 - 5,734,119.77      192,650,000 14.27%
实业                                                  成
                       2019/9/17 交易 3.41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
一致√是□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

                                                                            -17-
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第一创业已根据本次减持计划,实际
完成减持兴龙实业股份 1,700,000 股,占计划减持总股数的
1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
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及
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具体
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19 年 7 月,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深仲受字第 4203 号《仲裁
庭通知书(二)》以及许先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证据
材料后方获悉,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统称‘甲方’)作为共同借
款人向许先敏(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 4 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2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 1.67%/
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


                                                         -18-
全部借款。’
    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
外借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
实业、赵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
署。签署《借款合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
上述人员。同时,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经办人员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鉴于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
赵宁先生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
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公司对该《借
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并未实际签署《借款合同》,且未实际收到借款合
同项下的款项,为明确上述借款行为的债务关系,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之
《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同意,公司不再作为《借款
合同》借款方,不再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义
务。
    2、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且保证许先敏不因《借款协议》向公司主张
任何权利。3、因许先敏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深圳仲裁委员
会就《借款合同》所涉债务事项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需公司承


                                                        -19-
担还款责任或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借
款合同》项下债务仍应由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若公司先行
清偿全部或部分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向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追偿,
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当于 90 日内偿还公司已支付款项,以保
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发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发行人表示其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成都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案号:(2018)川 71 执 174 号、(2018)粤 03 执 1330 号、
(2019)粤 03 执 49 号、(2019)苏 0412 执 701 号、(2019)京 03
执 651 号、(2019)粤 03 执 39 号、(2019)粤 01 执 4582 号、
(2019)浙 04 执 113 号。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原因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被
相关债务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由于公
司部分案件败诉后,公司因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20-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
案,尽快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
常,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明显影响。公
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
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
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
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
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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