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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视传媒: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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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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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8]第 0245 号



 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年
 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
 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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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梅地亚中心第七会
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5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包括: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21 人 , 代 表 股 份 为
   195,556,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0051%;
         出席现场 会 议并投票 的股东、股 东委托代 理人 共 8 人 , 代表 股份为
   189,710,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241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为 5,845,67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7638%;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
   5.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 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2) 2018 年度审计费用 58 万元(含分子公司);
   6.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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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及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第七项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及 2018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国国际
电视总公司、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荧
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程序回避未参加表决,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 6,094,079 股,
其中同意的 6,051,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1%,反对的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9%,弃权的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其余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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