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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

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

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判

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管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作为协调实施的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整
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发展情况,要求董事会对本

制度适时修订。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有关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授权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

负责协调与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

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

制;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了与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方面的管理制度,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了内部信息传递、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了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外的

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十九条所述有关时

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

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或者与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应披露信息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一般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撰写公告文稿,经董

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群集体审核确认后,提交公司公告审批群,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确认,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人

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并报告披露情况。

   (二)重大、疑难、无先例的临时公告,公司建立临时工作组,

由临时工作组研究撰写公告文稿,经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群审核确

认后,提交公司公告审批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确认,

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并报告披

露情况。

   临时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告事

项承办单位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资金管理
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三)定期报告,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董事会秘书汇总审核,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后按本条(一)规定的流程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和应及时披露的突发性事件,由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根据董事长的决定撰

写公告文稿,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披露完成后向公司董

事和监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明确处罚措施

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依法高效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

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