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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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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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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的内容;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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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述规定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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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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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选

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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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

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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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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