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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的排查、归集和保密,加

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

部门。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

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

要时,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

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应对各自

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

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3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

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5.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4
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应密切关注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

                                5
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

外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除外);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列标准之一的,即负有

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如未能遵守本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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