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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

国证监会(2008)48 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简式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意见,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形成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对所知悉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事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

同。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