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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公司章程(2014修订)2014-11-2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4 年 09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三章 附则.................................................................................................................. 42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沪浦管〔1995〕283 号《关于同意设立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沪浦管〔1996〕95 号《关于同意上海
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B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
总字第 02258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26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21
号批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853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或等值资产认购的内资股为 8353 万股,均为发起人股,未上市流
通;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1500 万股,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354 号文批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6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向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公司职工股 400 万股,于 1998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2 日根据 199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其中,向发起人转增的
1670.6 万股未上市流通,向社会公众转增的 8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转增的 23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9 日根据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
28623.6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和每 10 股用资本公积金 4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和转增股本。其中,向发起人派发和转增的

                                  2
5011.8 万股未上市流通;向社会公众派发和转增的 24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派发和转增的 69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根据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 28623.6 万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配 8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配售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起实
施至 9 月 5 日全部结束。其中,发起人股配售 24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
配售 3840 万股,境外投资者全部放弃配售。社会公众股配售部分已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 2007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股权分臵改革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
议,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 A
股股东每 10 股转增 7.2220 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
的 全 体流 通 B 股 股 东每 10 股转 增 2.8 股 。公 司 股本 总 额增 加 为
62,944.5120 万股。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 年 12 月 13 日裁定批准的本公司
重整计划,公司股份缩减后资本总额为 472,084,983 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1 第【927】号批复文件
批准,非公开发行 1,039,471,959 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 1,511,556,942 股。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428 号)批复文件批准,非公开发行 500,000,000 股股份,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011,556,942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GREATTOWN        HOLDINGS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16号1幢5楼A区。邮政编

码:201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1,556,942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规范公司管理,不断创新企业理念,
有效利用发展空间,积极拓展公司业务,提升与维护公司品牌,树立公司
公众形象,争取实现公司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造、
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公共基础设施开发与建设,建筑装饰
安装工程,生产、加工、销售生物制品、农药及中间体、药品原料及制剂、
保健品、新型建材、包装材料、现代通讯信息新材料及相关器件;上述产
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
证或国家专项管理的,应凭证经营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4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1,556,94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内资股(A 股)为 1,812,836,847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为 198,720,095
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6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8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
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围
之内。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所述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上海。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1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行使该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12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13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14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5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16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17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18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或持有 3%以
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19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
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至换届时期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0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21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2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23
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臵的批准权限为:
    (一)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风险
投资项目,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项目投资;
    (二)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公
司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超出以上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臵,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5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
急情况时,根据经营计划,对单项标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20%
的房地产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6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28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十)任免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30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
                                 31
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债券利率、转
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
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条
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
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33
    (一)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利润: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当
年为最近三年起始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
在不同发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34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六)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以外币支付,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证券
公司开立的账户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兑换人民币的汇
率中间价计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35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
    3、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
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
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5、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
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3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内报刊及香港或境外一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38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9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0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41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42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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