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4-06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书面文件,提请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 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及 WWW.SSE.COM.CN 刊登的公告 2014-060)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 会的补充通知。 2、会议召开及董监高出席情况 2014 年 11 月 19 日下午,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在上海三湘大厦十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在 201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 事长董云雄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会议提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包括网络和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0 B 股股东人数 9 现场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62,480,09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213,622,358 B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48,857,735 现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7613%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0.3324% B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42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9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00,183,860 网络投票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9804%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相 互提供财务资金支持的议案》。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262,480,093 1,262,398,919 77,374 3,800 99.9936% A 股股东 1,213,622,358 1,213,562,950 55,608 3,800 99.9951% B 股股东 48,857,735 48,835,969 21,766 0 99.9555% 中小投资者 438,588,452 438,507,278 77,374 3,800 99.981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大名城城镇化投资基金的议案》。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262,480,093 1,262,398,919 77,374 3,800 99.9936% A 股股东 1,213,622,358 1,213,562,950 55,608 3,800 99.9951% B 股股东 48,857,735 48,835,969 21,766 0 99.9555% 3、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的议案》。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262,480,093 1,262,398,919 77,374 3,800 99.9936% A 股股东 1,213,622,358 1,213,562,950 55,608 3,800 99.9951% B 股股东 48,857,735 48,835,969 21,766 0 99.9555% 中小投资者 438,588,452 438,507,278 77,374 3,800 99.9815%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沈粤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