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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关于签订《大名城台州新能源产业园合作协议书》的公告2017-03-03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7-01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大名城台州新能源产业园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大名城台州新能源产业

园合作协议书》,公司拟在浙江省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

区建设新能源产业园。

    2、本次合作协议为原则性协议,未来具体投资项目及实施尚需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批准。

    3、公司与协议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未来具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同时,新能源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7 年 3 月 2 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与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名城台州新能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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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园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在台州湾循环经

济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东部新区设立新能源子公司并

投资建设本公司首个新能源产业园,通过受让集聚区土地使用权,建

设打造超百亿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协助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园区相关

产业企业,构建新能源产业链,并成立新能源研究院,力争实现整车

生产及储能电站等产业。

    本次合作协议为原则性协议,未来具体投资项目及实施尚需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批准。公司与协议对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本协议甲方: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 223 号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位于台州市椒江口两岸及温黄平原

东部,是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国家战略中的九区之一,浙江省重点规

划建设的 15 个产业集聚区之一,台州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集聚区

规划总面积约 562.15 平方公里,其中台州东部新区规划面积 61.47

平方公里。集聚区围绕“构建大循环、发展大产业、提供大配套”的

主线谋划产业发展,目前已建成三个国家级产业基地:国家级化学原

料药基地、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

    2、本协议乙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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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甲方提供支持

    1、甲方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提供约 540 亩土地供建设

新能源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所需。选址范围:渔舟路以东、台州湾大

道以南、聚洋大道以北、聚海大道以西区块,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

规划红线图为准。

    2、甲方承诺在乙方及入园企业项目投产之前,根据产业园建设

的需要,将项目配套所需的电、水、排污等公共配套铺设至项目红线

外 1 米。

    3、项目用地按现状出让,按照海洋、土地联合招拍挂的方式进

行,土地挂牌起始价为 17.03 万元每亩。

    4、乙方摘牌后,甲方协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园区分期建设需

要,允许乙方自由分割办理相应的土地证。

    5、甲方承诺,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给予支持,并对项目建设及招

商引资等向乙方签发相关扶持政策的会议纪要。

(二)乙方承诺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10 天内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

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

    2、乙方将首期年产 40 亿 Wh 锂离子电池项目落地在产业园,项

目设置全自动生产线 20 条及 PACK 系统。

     3、乙方在依法获取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后的 3 个月内开工建设。

     4、乙方在新能源产业园设立新能源产业研究院,为园区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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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技术研发支持。

       5、乙方对相关产业进行招商引资,引进上下游产业相关企业,

把产业园打造成为全产业链新能源产业基地。

       6、乙方及乙方招引入园的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均要符合环保有

关要求,并负责对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

放。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项目实施前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一式六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

效。

四、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动力电池、

储能电池行业将进入高速发展期。此次公司与台州市政府合作设立大

名城台州新能源产业园,符合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推

进产业+资本双轮驱动战略,也符合台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

    2、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定位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

区、长三角南翼特色产业集聚区,已建成有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基地。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集聚区优势,科学投资,建成动力、储

能锂离子电池成果推广的示范工厂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

新能源产业链相关企业资源共享、配套协同,将新能源产业园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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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产业链新能源产业基地。

    3、本次具体投资项目未来经公司决策程序批准后,将根据项目

进展分期、分阶段实施,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随着该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五、风险提示

    1、新能源产业园具体投资项目及实施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如需)审批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对外投资项目取得进一步

进展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未来公司尚须通过挂牌出让程序依法获取协议本约定的项目

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

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目前该产业园区项目尚处于发起设立阶段,正在筹备组建研

发、制造和技术等相关团队。未来具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

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新能源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未来业务开展

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如下:

    市场风险。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步入
快速发展期,会有更多的资本进入该领域,公司可能会面临激烈的市
场竞争。管理风险。公司对于将进入的新能源领域,暂时缺乏相应的
专业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在人力资源保障、风险控制、项目管理等
方面需要适应新业务拓展,面临一定的风险。经营风险。新能源业务
开拓过程中,将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管控风险、财务风险等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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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可能对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除上述风险外,目
前,新能源领域存在的政府补贴,例如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若
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将会对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面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尽快在未来的项目公司手建立有效的管理
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控体系,以提高风险防范
能力,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公司将通过制定相关人才吸
引和激励措施,引进新能源行业先进研发、制造和技术团队,促使该
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开展相关业务。

    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台州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大名城台州新能源产业园合作协

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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