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3-16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7-020
债券代码:135348 债券简称: 16 名城 0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7 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在 2016 年 3 月 25 日发行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
支付 2016 年 3 月 25 日到 2017 年 3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名城 01”,代码为 135348。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5%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
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
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
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2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
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 2 个计息
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
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5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1 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 2017 年的 3 月 25 日,第 2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
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8 年 3 月 25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8 年
间每年的 3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若发行人行使
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
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
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
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进行评级。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挂牌转让服务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
公司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虹桥支行
银行账户:03407500040029552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7.5%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
(四)付息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
三、利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5%,每 1 手“16 名城 01”(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7.50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3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名城 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
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1116 号 1 幢 5 楼 A 区
法定代表人:俞培俤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28-86199728
传真:028-8619937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