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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7-07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三湘大厦一楼湖南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14,855,35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866,284,89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8,570,4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6.958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4.996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962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冷文斌先生
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1 人,董事冷文斌先生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事未
   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罗钦洪先生出席会议,其他监事因事未
   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66,227,396       99.9933     57,500     0.0067            0    0.0000

       B股       48,570,46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914,797,859   99.9937    57,500   0.0063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沈粤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