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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关于实施“15名城03”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临 2017-112

债券代码:125674           债券简称:15 名城 0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名城 03”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

      赎回价格:108.08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赎回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15 名城

         03”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名城 03”公

         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完成发行“15 名城 03”公司债券,“15 名城 03”

公司债券原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为该债券

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

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
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

回选择权的公告。2017 年 10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

依据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关于放弃行使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暨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议案,决定

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名城 03”公司债券全部赎回并发布行

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

“15 名城 03”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有

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

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2 年

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

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 2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

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

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

    二、赎回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

    2017 年 12 月 4 日为“15 名城 03”公司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赎回对象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名城 03”公司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15 名城 03”公司债券的赎回价

格为 108.08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

金 总 额 为 500,000,000 元 , 兑 付 第 2 个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总 额 为

40,400,000 元,本息总金额为 540,4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

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5 名城 03”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5 名城 03”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

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15 名城 03” 公司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

为 80.8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

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5 名城 03”

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每手“15 名城 03”公司债券面值 1,000 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

72.72 元,实际每手赎回价格为 1,072.72 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发布《上海大名城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放弃行使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暨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相关事项的

公告》(2017 年 10 月 21 日)及三次拟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
性公告(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7 日、11 月 14 日),通知“15 名

城 03”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名城 03”

公司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

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15 名城 03”公司债券数额。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15 名城 03”

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名城 03”公司债券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