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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4  

						证券代码:600094                 证券简称:大名城                 公告编号:2018-036
          900940                         |大名城 B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9537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8         -                                 2018/5/21
                                                            2018/5/21
       B股             2018/5/23         2018/5/18                           2018/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75,325,0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8,519,503.4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8      -                                   2018/5/21
                                                           2018/5/21
       B股              2018/5/23      2018/5/18                            2018/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6 元人民币。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 10%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0.054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退税申请。

    (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0.054 元人民币。

    (4)A 股其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

行缴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6 元人民币。

    (5)持有公司 B 股股份的股东,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照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18 年 4 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

6.2911),折算成每股 0.009537 美元(含税)。

    (6)B 股境外机构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0.008583 美元。

    (7)B 股境内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 0.009537 美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B 股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B 股境外自然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9537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系部门: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