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高科:独立董事关于与新湖中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2017-09-1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新湖中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
独立意见
作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
独立董事,根据哈高科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哈高科受让新湖中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持有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浩韵控股”)股权事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结果定价,遵循了《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浩韵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受让浩韵控股股权有利
于实现哈高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公司业绩,从而提升和维护哈高科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哈高科与新湖中宝签署关于受让浩韵控
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独立董事:韩东平
何慧梅
201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