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哈高科绥 棱二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新湖中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 程施工合同前,我们已获悉该项交易,听取了该项交易的具体情况的 汇报,审核了合同的各项条款。我们认为绥棱二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为九江新湖中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防水工程施工服务属于公司正常 的经营活动,双方的合作符合各自的利益,因此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韩东平、何慧梅 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