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预计2018年度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湖中宝”)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8 年度拟与新湖中宝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 依赖。 2、公司2018年度拟与新湖中宝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将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基 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对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独立董事:韩东平(签名) 何慧梅(签名) 签署日期: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