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i⒏ 年第 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哈 尔滨高科技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 派张博与张丽娜两位律师 (以 下称 本 ” 所经办律师 )出 席 了贵公司 ⒛ 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 ” 本次股东大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贵公司 《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本 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如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昏 贵公司第八属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⒛ 18年 8月 ⒛ 日召开 ,审 议 通过 了 《关于召开 ⒛ 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贵公司于 ⒛18年 8月 28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 ⒛ 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 “ ” 下简称 《通知》 ),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 前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 点、议案及 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全体股东 。 根据 《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⒛ 18年 9月 12日 14点 00分 在哈尔滨市开发 迎 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路 7号 ,贵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 15J∶ 25,⒐ 30△ ⒈30,13:0卜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⒐ 15△ ⒌00。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 ,本 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内容与 《通知》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一致 ,会 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 贝刂》、《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 ,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58,Og4,308股 ,所 持有表决杈股份数 占公 司有表决杈股份总数 的 比例为 16.∞ Og%。 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资格合 法 (有 效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 ,所 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共计 1,211,100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占公司有表决杈股份总数 比例为 0,3352%。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 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 通过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合并统计 ,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 5人 ,所 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合 计 59,305,如 8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 例 为 16.4161%。 3、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也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 述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 综上,经 本所经办律师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 《通知》,贵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 ‘ 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记 l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 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 西 亦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 通过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 ,各 项议案的最 终表决结果如下 : 1、 议案名称 :《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 》 审议结果 :通 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 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fyll(%) 票数 比矽刂 票数 比矽刂 (%) (%) A股 59,290,208 99∶ 9743 15,200 0.0257 0 0.0000 2、 议案名称 :《 关于补 选董事的议案 》 审议结果 :通 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l9ll(%) 票数 比f9l 票数 比伢刂 (%) (%) A股 59,290,208 99,9743 15,200 0.0257 0 0.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 ,贵 公司 ⒛ 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并 同意随贵 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 露材料 一 并 公告 。 本 法律 意 见书 一 式叁份 。 ` ' 彳 . ¨ \ 矿 多 (此 页无 正文 ,为 《哈尔滨高科技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⒛ 18∷ 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 黑龙江 鸿 筛儿 劾 讶∫钅彡/ }豸 经 办律师 :张 博 伽纩 张丽娜 搦岬 二 0一 八年 九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