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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27  

						证券代码:600097              证券简称:开创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7-078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4 号),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338,65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65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7.7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13,847,489.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6,152,508.39 元。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41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6,152,508.39 元,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43,509,289.24 元,剩余募集资金 142,643,219.15 元由开创远洋向舟山环太海洋食
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环太”)出资,上述募集资金将划入舟山环太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专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开展和实施。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舟山环太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或“丙方”)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资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1
(范本)无重大差异,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舟山环太海洋食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6010129200217636        142,643,219.15
    有限公司               司岱山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舟山环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主要内容如下: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206010129200217636,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42,643,219.1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舟山金枪鱼食品加工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有将该募集资金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耀飞、李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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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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