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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发展:关于“12广控01”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7-05-12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 2017-028 号
 债券简称:12 广控 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广控01”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6
     回售简称:广控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为休息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放弃行使赎回权


    特别提示:
    1、根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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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
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
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发行
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同时,本期债券设置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于本期债券
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放弃行使赎回
权,并且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
面利率为4.74%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2、根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
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
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
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决定。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2广控01”。投资者参与回售“12广控01”可能会带来损失,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期: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
日

                              2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为休息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6、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
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广控01”,代码为122157。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3.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4%。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在第5
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
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
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
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若发行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6年、第7年存续。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
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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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
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期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债券形
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
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起息日:2012年6月25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
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或回
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6月25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本金支付日:2019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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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
券或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
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担保情况:无担保。
   17.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正面,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8.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
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将在本期
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
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
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
信将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
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
内,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
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2012年11月,中诚信发布《中诚信证评关于调升广州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12广控01债券信用等级的公
告》,决定将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
调升至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调升“12广控01”的债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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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等级至AAA。
   2015年6月,中诚信发布《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5)》,维持发行人主体
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赎回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放弃行使
赎回权。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74%,在债券存续期
前5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4.74%,并在
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四、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
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2016年5
月17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
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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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
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
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为
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为休息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
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4.74%。每一手“12广控01”(面值人民
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37.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
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66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
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
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六、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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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截止日休市后将被冻结。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
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31-32楼
       联系人:郭晓川
       联系电话:020-37850365
       传真:020-3785093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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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朱军、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85/7491

传真:010-60833504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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