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刊登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 和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63,898,95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458,484.2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4 - 2018/7/5 2018/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35 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399888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