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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辰安科技全部股份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9-08-06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辰安科技全部股份补充协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需审议
的《关于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持有的辰安科技全部股份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认真审查,并在征询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
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本次关于公司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持有的辰安科技全部股份补充协
议的事宜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对该
事宜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上述文件后,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由于清华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
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向清华控股转让公司持有的辰安科技全部股份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过渡期间相关安排,交易总价不变,没有发现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就上述议案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法定
程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向清华控股转让公司持有的辰安科技全部股份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本次公司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持有的辰安科技全部股份补充协议是为了进
一步明确过渡期间相关安排,交易总价不变,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向清华控股转让辰安科技
全部股份补充协议的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   佳                    蒋毅刚                    赵    晶




                                                               201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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