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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力:2017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18-03-30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

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就 2017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占多数

席位。基本情况如下:

    何云,男,1967 年 9 月生,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曾

任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吴开超,男,1963 年 5 月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生学历,博士。

曾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廖亮,男,1968 年 4 月生,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会计师。

曾任遂宁市船山区国资委主任兼任财政局副局长和遂宁市天泰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兼任遂宁

市瑞丰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

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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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7 年,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了 7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

了全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 月 6 日,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 2016 年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表。

    (二)2017 年 3 月 8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的《2016 年度财务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

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和《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2017 年 3 月 10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与年审机构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的单独沟通

会议,听取了该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四)2017 年 3 月 14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2017 年 7 月 28 日,会议听取了瑞华事务所 2016 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汇报,建议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要求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按照公司采购管

理相关规定,与审计机构就年度审计费用进行谈判。

    (六)2017 年 7 月 31 日,会议对物资供应中心与瑞华事务所谈

判结果进行了审核,审阅了《关于续聘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17 年 12 月 20 日,会议就瑞华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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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议定了审计总体工作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瑞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一直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

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瑞华事务所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并且

审计团队勤勉尽责,在审计过程中为公司提出过良好的管理建议,因

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瑞华事务所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61 万

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8 万元,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所披露的审

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

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并达成一致

意见。在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商定

计划进行审计,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未在审计中发现公司

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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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不定期地对瑞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年

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勤勉地履职尽

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和同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

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了检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为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审计委员

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定期会议,会同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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