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2017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18-03-30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
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就 2017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占多数
席位。基本情况如下:
何云,男,1967 年 9 月生,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曾
任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吴开超,男,1963 年 5 月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生学历,博士。
曾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廖亮,男,1968 年 4 月生,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会计师。
曾任遂宁市船山区国资委主任兼任财政局副局长和遂宁市天泰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兼任遂宁
市瑞丰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
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1/5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7 年,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了 7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
了全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 月 6 日,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 2016 年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表。
(二)2017 年 3 月 8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的《2016 年度财务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
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和《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2017 年 3 月 10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与年审机构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的单独沟通
会议,听取了该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四)2017 年 3 月 14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2017 年 7 月 28 日,会议听取了瑞华事务所 2016 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汇报,建议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要求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按照公司采购管
理相关规定,与审计机构就年度审计费用进行谈判。
(六)2017 年 7 月 31 日,会议对物资供应中心与瑞华事务所谈
判结果进行了审核,审阅了《关于续聘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17 年 12 月 20 日,会议就瑞华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审计
2/5
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议定了审计总体工作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瑞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一直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
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瑞华事务所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并且
审计团队勤勉尽责,在审计过程中为公司提出过良好的管理建议,因
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瑞华事务所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61 万
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8 万元,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所披露的审
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
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并达成一致
意见。在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商定
计划进行审计,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未在审计中发现公司
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3/5
经过不定期地对瑞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年
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勤勉地履职尽
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和同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
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了检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为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审计委员
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定期会议,会同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管理
4/5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