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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2014-08-2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所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


       编 号 :( 2014) 榕 联 评 字 第 235 号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福州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
                                                                   目             录

评估报告声明.................................................................... 2
评估报告书摘要.................................................................. 3
评估报告书正文.................................................................. 7
一、绪言.................................................................................................................................................7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7
三、评估目的.....................................................................................................................................11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1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6
六、评估基准日.................................................................................................................................16
七、评估依据.....................................................................................................................................17
八、评估方法.....................................................................................................................................19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5
十、评估假设.....................................................................................................................................27
十一、评估结论.................................................................................................................................28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30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2
十四、评估报告日.............................................................................................................................33
十五、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33
附件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电话:87820347              传真:87814517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
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
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
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
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
提交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
的限制,评估报告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殊事项说明
及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6、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签字注
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7、本次评估中对于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评估根据有关森林资源评估规定,运
用了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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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所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书摘要

                                 (2014)榕联评字第 235 号

                         重要提示:本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
                   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
                                      估报告书全文。

     一、委托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是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

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为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为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

司在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负债,具体以福建省明

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数据为基础

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在评估基准日,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6,756.89 万元;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6,612.45 万元。

     四、评估基准日:2014 年 05 月 31 日。

     五、评估价值及价值前提定义:此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评估价值

类型。

     六、主要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七、评估工作时间:2014 年 06 月 05 日—2014 年 08 月 01 日。

     八、评估结论: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电话:87820347    传真:87814517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5 月 31 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次经济行为范围内的账面总资产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6,612.45 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 20,510.57 万元,总负
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20,366.13 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 13,753.68 万元,
增值率 208.00%。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4 年 5 月 31 日
 产权持有者名称: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6,154.02          19,845.13     13,691.11       222.47%
  2 非流动资产                       602.87           665.44         62.57         10.38%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9.28              12.02         2.74         29.53%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公益性生物资产          593.59           653.42         59.83         10.08%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6,756.89          20,510.57     13,753.68       203.55%
 21         流动负债                 144.44           144.44           -             0.00%
 22        非流动负债                   -                 -            -
 23         负债合计                 144.44           144.44           -             0.00%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6,612.45          20,366.13     13,753.68       208.00%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5 月 31 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次经济行为范围内的账面总资产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6,612.45 万元;评估后净资产(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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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9.84 万元,增值 7,967.39 万元,增值率为 120.49%。
     3、最终评估结果的确定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净资产为 20,366.13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 14,579.84 万元,二者存在一定差异,资产基础法结论比收益法结
论高 5,786.29 万元。分析原因主要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
评估是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受企业资产重臵成本、
资产负债程度等影响较大,而收益法评估主要从企业未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净现
金流角度反映企业价值,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
风险的影响较大,不同的影响因素导致了不同的评估结果。
     通过分析两种方法的测算过程和所采用数据的质量,考虑到福建省明溪青珩
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林木种植及初加工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有关行业
政策影响大,这将导致企业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上述因素我们认
为资产基础法所采用数据的质量优于收益法,故本次评估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即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366.13 万元。
     九、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相关当事方关注以下事项:
     1、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及期后事项,在企业
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
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
证、林木资产相关单据和一览表等有关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除本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所披露的担保和抵押事宜,虽然本项目评估
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被评估资产存在其它担保和抵押事宜,但是,本评估报告
的使用者应当不依赖于本评估报告而对资产他项权利状态做出独立的判断。
     4、除非特别说明,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以被评估单位对有关资产拥有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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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权利为基础,未考虑由于被评估单位可能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
债务,我们假设上述资产与该等负债无关。
     5、本次评估中对于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评估根据有关森林资源评估规定,运
用了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
     6、本次评估是在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小班一览表基础上
进行的,评估人员和森林资源专家按林业评估相关规定对一览表的资源数据进行
了必要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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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所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书正文

                               ( 2014) 榕 联 评 字 第 235 号

一、绪言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福建省青山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4 年 0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
告如下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方概况:
     企业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50000100032472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71 号新都会花园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士颖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壹拾亿零陆仟壹佰捌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人民币
     实收资本:壹拾亿零陆仟壹佰捌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销售;工业生产资料,百
货,日用杂货,建筑材料,木材及产品的销售,对外贸易。轻工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1993 年 04 月 01 日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           电话:87820347    传真:87814517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营业期限:1993 年 04 月 01 日至 2043 年 12 月 31 日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350421100002809
     住所: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解放路 16 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仟陆佰陆拾壹万柒仟捌佰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森林培育,林木生产、经营,山地综合开发,活立木转(受)让,
林产品、纸制品销售;木片加工(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1 年 0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05 月 11 日至 2043 年 12 月 31 日
     1、被评估单位简介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05 月 11 日,注册资本 4000
万元,由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其中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明溪县恒丰
林业有限公司出资 1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并由明溪县达山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明达验(2001)09 号验资报告。
     2003 年 04 月 01 日,双方股东均以投入实物资产(林木资产)形式增加注册资
本 5079362.08 元,其中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047617.25 元,明溪
县恒丰林业有限公司出资 2031744.83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5079362.08 元,
双方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并由明溪县达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明
达验(2003)06 号验资报告。
     2004 年 10 月 08 日,股东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投入注册资本
11538461.92 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800 万元,债权出资 3538461.92 元(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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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万元,出资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 3461538.08 元作为资本公积),变更后的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6617824 元,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38586079.17 元,占注册资本 68.15%,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公
司出资 18031744.83 元,占注册资本 31.85%,并由厦门达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出具了厦达山验(2004)27 号验资报告。
       2、被评估单位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5 月 31 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
账面价值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6,612.45 万元。该公司近 2 年及基准
日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资产)
编制单位: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14 年 5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935,412.39            761,843.03            999,912.59         3,383,337.15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39,545.87
  预付款项                                    89,015.85             87,563.15             39,624.9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28,326.64            54,219.70             72,451.00            116,986.50
  存货                                   60,247,889.60         61,332,193.95         60,739,885.21         64,846,352.7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61,540,190.35         62,235,819.83         61,851,873.71         68,346,676.43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92,776.26             99,238.26            115,749.72           133,882.12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公益性生物资产                          5,935,922.81          5,935,922.81          5,935,922.81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6,028,699.07          6,035,161.07          6,051,672.53            133,882.12
资产总计                                 67,568,889.42         68,270,980.90         67,903,546.24         68,480,558.55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              电话:87820347        传真:878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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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负债及股东权益)
编制单位: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014 年 5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38,372.00           138,372.00            138,372.00            138,372.00
    预收款项                                 566,672.69         1,603,679.49          1,198,094.66          2,250,417.75
    应付职工薪酬                               7,100.00           220,235.72            270,038.58            259,592.38
    应交税费                               -266,031.71           -254,378.98           -193,606.65           -382,649.76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998,331.88            913,027.46            962,463.47            747,092.4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444,444.86          2,620,935.69          2,375,362.06          3,012,824.8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58,634.10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0.00                0.00                  0.00             58,634.10
负债合计                                  1,444,444.86          2,620,935.69          2,375,362.06          3,071,458.9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56,617,824.00         56,617,824.00         56,617,824.00         56,617,824.00
    资本公积                              3,473,878.08          3,473,878.08          3,473,878.08          3,473,878.08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782,752.36          1,782,752.36          1,770,566.26          1,678,657.80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4,249,990.12          3,775,590.77          3,665,915.84          3,638,739.7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66,124,444.56         65,650,045.21         65,528,184.18         65,409,099.6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计         67,568,889.42         68,270,980.90         67,903,546.24         68,480,558.55

                                                      利润表
编制单位: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4 年 1~5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3,133,786.79         5,862,317.70          6,185,079.29          7,692,055.46
减:营业成本                               1,916,373.59         4,035,395.75          4,027,572.97          5,240,514.21
        营业税金及附加                                                   0.00             5,281.14             28,938.15
        销售费用                                                   70,000.00            159,700.00             70,000.00
        管理费用                             947,074.33         1,827,803.25          2,220,997.99          2,047,462.22
        财务费用                                -236.29               -299.40            -7,034.70            -35,086.81
        资产减值损失                           9,690.29            40,169.14             16,535.50              8,016.82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60,884.87          -110,751.04           -237,973.61             332,210.87
加:营业外收入                               355,003.96           242,808.50          1,248,157.17             903,458.00
减:营业外支出                               141,489.48            41,952.00             26,099.01              19,553.9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臵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474,399.35             90,105.46            984,084.55         1,216,1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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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所得税费用                                             -27,667.57           65,000.00        58,318.59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74,399.35        117,773.03          919,084.55     1,157,796.35

       上述数据摘录自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
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于评估基准日,委托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出资额为 38586079.17 元,占注册资本 68.15%,因此被
评估单位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为委托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经济行为相关当事方、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是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福建省
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2、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
日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负债。
      在评估基准日,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6,612.45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流动资产                                6,154.02 万元
                            固定资产                                     9.28 万元
                      公益性生物资产                                   593.59 万元
                            资产合计                                6,756.89 万元
                            流动负债                                  144.44 万元
                            负债合计                                  144.44 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6,612.45 万元

      3、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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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
     评估基准日存货核算内容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即林木资源,共 190105 亩,蓄
                    3
积量为 830532 m ,账面值为 60,247,889.60 元。林木资源位于明溪县城关、枫溪、
盖洋、瀚仙、胡坊、夏坊等乡镇,林种基本上为用材林,起源包括人工林、天然
林,大部分林木资产办理了林权证,其中存有 11490 亩未办理旧林权证换发新证
的林木资产。林木资源面积按优势树种划分,以马尾松为主(137145 亩),占比
72.14%,其次为杉木(35997 亩),占比 18.94%,阔叶树所占比例较少(13168 亩),
占比 6.93%,红豆杉(355 亩)占比 0.19%,其他(3440 亩)占比 1.81%,整体上
森林资源生长一般,部分林分曾受冰雪灾害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存在盗伐现象。
     评估基准日公益性生物资产系保护区、水土林、水源林的林木资源,共 19093
                              3
亩,蓄积量为 100067m ,账面值为 5,935,922.81 元,大部分林木资产办理了林权
证,但有 2116 亩未办理旧林权证换发新证的林木资产(其中保护区、水源林分别
为 1982 亩、134 亩),其中优势树种包含马尾松、杉木、阔叶树,位于明溪县城关、
枫溪、盖洋、瀚仙、胡坊、夏坊等乡镇,起源包括人工林、天然林,按不同划分,
保护区占地 17852 亩,水土林占地 446 亩,水源林占地 795 亩。
     存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等权属证明资料信息如下表:
      序号   乡(镇、场)                               林权证号等                          林地使用年限
        1       瀚仙       明政林证字 2004-00366 号                                  至 2010 年 12 月 25 日止
        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1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7 日止
        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1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6 日止
        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8 日止
        5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2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7 日止
        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8 日止
        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3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6 日止
        8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3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7 日止
        9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4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8 日止
        10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4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7 日止
        11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5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8 日止
        1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5 号                                  至 2051 年 4 月 30 日止
        1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0936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8 日止
        1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5-01048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6 日止
        15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1385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16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1386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17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1387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1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1470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1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147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2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1472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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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147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22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2084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23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2085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24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5-02233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2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3366 号                                 至 2052 年 12 月 2 日止
       26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5-03564 号                                 至 2051 年 5 月 11 日止
       27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5-03564 号                                 至 2052 年 1 月 20 日止
       28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5-03565 号                                 至 2051 年 5 月 11 日止
       2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59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59,04360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59,0436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60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6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61 号                                 至 2054 年 9 月 19 日止
       3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362 号                                 至 2054 年 9 月 19 日止
       36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526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7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526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3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52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3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5-0452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4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4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1 号                                 至 2052 年 12 月 31 日止
       4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1,0275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4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2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4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2 号                                 至 2053 年 12 月 31 日止
       4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275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4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0287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30 日止
       4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02872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30 日止
       4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4797 号                                 至 2030 年 12 月 30 日止
       4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4803 号                                 至 2033 年 12 月 30 日止
       5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568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51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05973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0 日止
       5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6355 号                                 至 2034 年 11 月止
       5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6355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5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6355 号                                 至 2053 年 3 月 26 日止
       55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06508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0 日止
       56      瀚仙    明政林证字 2006-07255 号                                 至 2052 年 1 月 20 日止
       57      瀚仙    明政林证字 2006-07689 号                                 至 2052 年 1 月 22 日止
       5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01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5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022 号                                 至 2054 年 6 月 28 日止
       6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19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5 日止
       6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19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6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19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5 日止
       6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19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6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199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31 日止
       6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5,09731,09732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66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6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67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6,0972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6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6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7,0972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7,09729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8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8,09729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29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30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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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30 号                                       至 2052 年 12 月 2 日止
        76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31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7 日止
        77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731 号                                       至 2052 年 12 月 2 日止
        7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4,09995,09996,14724,14728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7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6,09997,14274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6,14274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7,09998,14275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8,09999,10000,14278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3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09998,14276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4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0000,14264,14265,14266,14277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85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078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3 日止
        86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079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3 日止
        87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135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6 日止
        88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135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5 日止
        89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136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6 日止
        90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521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3 日止
        91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6-10522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3 日止
        9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372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30 日止
        93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678 号                                       至 2051 年 11 月 30 日止
        94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678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95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678,14907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96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678,15737,11679,2007-14933,15019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9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1895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98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6-12035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99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6-12036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100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2641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0 日止
       101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3727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9 日止
       10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399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9 日止
       10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399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30 日止
       10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6-13996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05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66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06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66,14267,14268,14269,14270,14271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07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1,14272,14277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08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3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09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4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10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5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11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6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12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6-14277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1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7-08998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1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1982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15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1983 号                                       至 2051 年 8 月 8 日止
       11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1983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1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1984 号                                       至 2051 年 8 月 8 日止
       118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4907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119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4910 号                                       至 2051 年 5 月 30 日止
       120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4933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121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4974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0 日止
       122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7-15019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7 日止
       123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8-15097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124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8-15099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1 日止
       125     枫溪    明政林证字 2008-15212 号                                       至 2051 年 1 月 3 日止
       126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9-15443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26 日止
       127     盖洋    明政林证字 2009-15443 号                                       至 2050 年 12 月 12 日止
       128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09-15468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3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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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9-15710 号                                 至 2051 年 11 月 30 日止
       130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09-15737,11678 号                          至 2051 年 4 月 1 日止
       131     瀚仙    明政林证字 2009-15753 号                                 至 2054 年 5 月 18 日止
       132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10-15810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22 日
       133     城关    明政林证字 2010-15810 号                                 至 2052 年 1 月 20 日止
       134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10-15879 号                                 至 2051 年 12 月 31 日止
       135     胡坊    明政林证字 2011-00122 号                                 至 2051 年 11 月 30 日止
       13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3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2013-00039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38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2013-00039,2013-00040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39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2013-00041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40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2013-00042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41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38,2013-00049 号                      至 2053 年 4 月 17 日止
       14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3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3,2013-00044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3,2013-00045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5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3,2013-00051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3.2013-00047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6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8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48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49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3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0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3,2013-00054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1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5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2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5,2013-00056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3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5,2013-00057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4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55,2013-00058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5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71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6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71,2013-00051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7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3-00071,2013-00051,2013-00050 号           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止
       158     夏坊    明政林证字 2014-00049 号                                 至 2050 年 10 月 30 日止

     (2)机器设备
     A、车辆 (申报共 8 项)
     评估范围内的汽车车辆为三辆汽车和五辆摩托车,三辆汽车为东风 ZN1022U2N
货车、桑塔纳 SVW7182CFI 小轿车、长城牌 CC6460KM09 客车,均属非营业性车辆,
其中长城牌 CC6460KM09 客车现报牌闽 G7186 警,属警用车辆,主要用于恒丰公司
和青珩公司林区的维护治安秩序公务等方面,现该车辆的行驶证所注所有人为明
溪县公安局木森林分局,其余两辆车辆行驶证所注所有人均为福建省明溪青珩林
场有限责任公司,属非营运车辆。目前车辆可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状况一般。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2009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明溪青珩林场和恒
丰公司合购一部车辆,专用于警务室护林工作,购车费用由两个公司各承担 50%,
车辆产权归两个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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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其余车辆为五辆摩托车,申报明细表上所列三辆为 2002 年
4 月购入,另外两辆分别为 2006 年 4 月、2007 年 4 月购入,账面原值共为 26,832.00
元,账面净值共为 804.96 元,被评估单位无法提供所申报摩托车的行驶证或产权
证明等资料,同时也不知道这五辆摩托车现在的具体使用人,资产清查组无法进
行现场查勘。
     B、电子设备 (申报共 22 项)
     电子设备主要是办公用电子设备(如打印机、传真机、电脑)以及电视、空
调等。账面原值共为 151,019.21 元,账面净值共为 7,848.21 元,使用并存放于
被评估单位办公地点,以上设备陆续购臵并启用于 2001 年至 2010 年间。
     4、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无。
     5、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
     无。
     以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时确立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由
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申报,并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审计。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此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05 月 31 日。
     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根据委托方
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当前价值,有利于本项目评估目的顺利实
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商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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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评估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取价标准。

七、评估依据

     (一)法规、准则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第 91 号令);
     2、《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18 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
权属指导意见》;
     5、《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6、《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8、《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0、《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11、《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1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5、《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16、《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1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三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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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4、国资办发199659 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5、福建地方标准 D3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2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7、《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51 号;
     28、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二)行为依据
     1、本公司与委托方订立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三)产权依据
     1、车辆行驶证、林权证等权属证明;
     2、设备发票和合同;
     3、企业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4、产权持有者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5、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四)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有关会计报表;
     2、产权持有者提供的经营方面资料和未来 5 年财务预测数据;
     3、设备及车辆制造厂家的询价资料;
     4、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近期设备购臵合同或发票;
     5、本公司收集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资料;
     6、《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增订版);
     7、 估价人员实地勘察调查、厂家询价所获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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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公司收集的市场询价资料。

八、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
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
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下面
三种: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
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在市场上有
相对可比案例或可比指标的情况下,市场法评估的结果最能反映企业具有的潜在
市场价值。
     市场法适用条件: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
     2、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从资产的预期获利能
力的角度评价资产,有利于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预期和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它主要
适应于对未来预期收益能力能做出相对准确和可靠估计的企业,不太适合收益能
力受政策或政府调节影响大的企业估价。
     收益法适用条件:
     1、用货币衡量未来收益;
     2、未来收益风险能用货币衡量。
     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
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
测的合理性。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成本角度出发,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所有单项资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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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用市场价值代替历史成本的一种方法。该法在整体资产评估时容易忽略各
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为投资定价提供参考性较弱。
     资产基础法适用条件:
     1、应当具备较为详尽的历史资料;
     2、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
     本次评估由于公开资产交易市场没有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案例,
故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法;通过对被评估企业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
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未
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并可以用货币衡量,故适合采
用收益法评估;同时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价值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故本次
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二)评估方法介绍
     1、资产基础法
     所谓资产基础法就是对每项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分别
选用恰当的方法分别进行评估,然后将每项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加总后减去负债
的价值,进而得到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对于每项资产,通常选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或收益法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的评
估值。
     1)货币资金:评估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倒推出在评估基准日的现金应
有余额,确定评估值,对于银行存款获取了企业银行存款的余额清单、银行对账
单和余额调节表,发出并收回了开户银行的函证,以核实无误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评估人员获得了应收账款明细表并进行了检查,在核实账面金
额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以及债务方资金、信用情
况,按预计可回收金额确定应收款项的评估值。
     3)预付账款:根据款项性质,按在基准日能收回相应的货物或形成相应的权
利,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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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应收款:通过对款项性质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款项的可收回状
况确定评估值。
     5)存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即森林资源。森林资源位于明溪县城关、枫溪、
盖洋、瀚仙、胡坊、夏坊等乡镇,林种基本上为用材林,起源包括人工林、天然
林。委托方申报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列示的小班总面积 209198 亩,经清查核
实和汇总统计,纳入评估范围的小班面积共计 205758 亩,在评估基准日属于采伐
迹地的、毛竹林、无林地等 3440 亩未纳入林木资产评估范围,详见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明表。本次抽查面积 45242 亩,占评估林地总面积的 22%。以本次核查数据为
准,对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实物量进行误差分析,计算蓄
积量调查总误差,公式如下:
     总误差=(各小班申报蓄积合计-各小班核查蓄积合计)/各小班核查蓄积合
计×100%。
                               委估森林资源蓄积量核查结果对照表
     树种          核查面积(亩)         核查蓄积(m3)         原蓄积(m3)             误差(%)

     杉木              7888                30512                 30309                 -0.67%
    马尾松             36803               168390               166815                 -0.94%
    阔叶树              551                 2980                 2943                  -1.23%
     合计              45242               201882               200067                 -0.90%

     经测算:蓄积量总体总误差及各树种蓄积量的总误差均低于±5%,达到森林
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蓄积调查精度标准,核查小班的界线、面积、地类、
林种、树种、起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和活立木蓄积等
林分因子与资产清单基本一致。根据核查结果,本公司认为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
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基本上可以真实反映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
实物量,可作为本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结果,按照国资办发199659 号《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与福建地方标准 D3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规
定,本次森林资源林木资产针对各小班的起源和年龄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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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a、市场价倒算法
     已达到或超过设定主伐年龄的人工用材林成过熟林林木资产采用市场价倒算
法评估,技术思路是:林分成熟,已可主伐利用,将林分主伐时的木材销售总收
入,扣除木材生产经营成本、税费、木材生产段的合理利润及林地使用费(若主
伐时支付)后,将其剩余值作为林木资产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En  M n  Z u
      其中: Zu  f  (W - C - F - B - D)
     b、收获现值法
     人工用材林中龄林、近熟林以及未达设定主伐年龄的成熟林林木资产采用收
获现值法评估,技术思路是:预测林分主伐时所得到的纯收入(按市场价倒算法
计算),将其折为现值,再扣除从现在到主伐之间的年管护费用现值合计,其剩余
值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Mu  Zu V                1
    En         ( u n )
                         [1           ]
        (1  p)         p     (1  p)un

     c、重臵成本法
     幼龄林林木资产采用重臵成本法评估,技术思路是:按现在的技术标准和工
价、物价水平,重新营造一片与被评估资产同样的林分所需的资金成本和资金的
投资收益(利息)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n
     En  K   Ci (1  p) n  i 1
                 i 1


     d、择伐收益法
     天然用材林(林分年龄 10 年及小于 10 年的幼龄林除外)采用主伐方式为择
伐的收益现值法评估(择伐收益法),技术思路是:在天然阔叶林经营中,每隔一
定的间隔期(择伐周期)择伐一次,将每次择伐的纯收入(木材销售总收入扣除
木材生产经营成本、税费、木材生产段的合理利润及林地使用费后的剩余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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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值并累加,再扣除每年管护费用的现值合计,其剩余值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
值。计算公式为:
              Au  (1  p) t         V
      En                          
          (1  p) u n [(1  p) t  1] p

     若 n>u,则取 n=u 计算,其中:Au=Mu×Zk×Zu。
     6)固定资产:为车辆和电子设备。
     评估对象为不改变用途且持续使用的车辆及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具
体为:
     评估值=评估原值×成新率
     式中:评估原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臵、建造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
基 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设备所需的全部费用。
     7)公益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在本次评估中涉及生态林,包括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林和
水源涵养林。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林不允许进行经营活动,但政府应进行生态效益补
偿,由于评估人员无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林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济贡献进行
评估,故本次评估值暂按帐面价值列示。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不
允许进行商品性采伐,故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不宜采用收益法评
估,在现行市场条件下也无法采用市场法评估,但其林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基
于此,本次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采用重臵成本法评估,技术思路
是假定人工重新营造一片森林,使其成林后所需的资金成本和资金的投资收益(利
息)作为中的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林木资产的评估值。由于人工造林前三年
属于未成林造林地,第四年开始算成林。因此,重臵成本法的计算年数为三年,
按前三年营林成本计算的重臵成本作为生态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评估
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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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En  K   Ci (1  p) n  i 1
                 i 1
     8)负债: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查阅原始
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各项负债均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
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2、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
现法,本次评估中参照的具体评估方法为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
单位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现成评估基准日的现
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具体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
负债+溢余资产-带息负债
     1、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计算式如下:



     式中:P 为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值
             Rn 为预测期第 n 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
             r 为折现率
             n 为预测期年限
     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
额
     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E                 D
      WACC  K e         K d  (1  t) 
                   E D               E D

     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

             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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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权益;

              D:付息债务;

              t:所得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K e  rf  MRP  β L  rc

     其中: rf:无风险收益率;

             MRP:市场风险溢价;

             βL: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2、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所谓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和被评估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无关而且与预测期现金流量无关的资产和负债,经分析,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非经
营性资产、负债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3、溢余资产
     所谓溢余资产是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并且在评估基准日后也不需
要的资产,经分析,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溢余资产。
     4.付息债务价值
     经分析,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有息负债。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自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起至工作底稿归档的工作过程中,分八个过
程进行资产评估,这八个过程依次是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
书、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工作底稿归档。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之前,采取与委托人等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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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讨论、阅读基础资料、进行必要初步调查等方式,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人共
同明确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价值类
型定义、评估对象基本状况及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等基本事项。
     2、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根据所承受的具体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资产
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
计划。
     4、现场调查
     依据资产评估明细表,全面、客观了解评估对象,核实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
提供资料的可靠性,通过在资产勘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
资料收集、分析工作。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资产勘查或现场调查
方式,并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沟通,确保资产勘查或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相关资料。资
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
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或被评估单位单位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也主动收
集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⑴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对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
相关性、可比性,摒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必要分析调整,
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
     ⑵资产评估人员在选择恰当的资产评估方法后,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
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⑶资产评估人员在形成初步资产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对信息资料、参数的数
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形成资产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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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
结论后,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公司组织有关人员
对评估报告进行会审和公司领导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初稿征
求委托方意见,对疏漏处进行改正。
     8.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将资产
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十、评估假设

     (一)特殊性假设及限制条件:
     1、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以企业持续经营并称职地对
资产进行了有效管理为前提条件;
     2、本公司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在预测期
内无重大改变;
     3、现行的信贷利率、汇率等无重大改变;
     4、赋税基准及税率无重大改变;
     5、金融监管规则及市场交易规则无重大变化;
     6、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对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评估报告限制条件
     1、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
性限制),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了一般性的调查。除在本报告已有揭示以外,假
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时没有考虑
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
估价值的影响。
     2、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所依据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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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信的和准确的。
     3、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份内容所导致的可
能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本报告中对委估资产价值的分析只适用于评估报告中所陈述的特定使用方
式。其中任何组成部分资产的个别价值将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并不得与其他
评估报告混用。
     5、本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和送交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使用,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
公开。

十一、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5 月 31 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次经济行为范围内的账面总资产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6,612.45 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 20,510.57 万元,总负
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20,366.13 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 13,753.68 万元,
增值率 208.00%。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4 年 5 月 31 日
 产权持有者名称: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6,154.02          19,845.13     13,691.11       222.47%
  2 非流动资产                       602.87           665.44         62.57         10.38%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9.28              12.02         2.74         29.53%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公益性生物资产          593.59           653.42         59.8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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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6,756.89           20,510.57     13,753.68          203.55%
 21         流动负债                144.44             144.44           -               0.00%
 22         非流动负债                 -                  -             -
 23         负债合计                144.44             144.44           -               0.00%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6,612.45           20,366.13     13,753.68          208.00%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5 月 31 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次经济行为范围内的账面总资产为 6,756.89 万元,总负债为
144.44 万元,净资产为 6,612.45 万元;评估后净资产(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579.84 万元,增值 7,967.39 万元,增值率为 120.49%。
      3、最终评估结果的确定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净资产为 20,366.13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 14,579.84 万元,二者存在一定差异,资产基础法结论比收益法结
论高 5,786.29 万元。分析原因主要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
评估是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受企业资产重臵成本、
资产负债程度等影响较大,而收益法评估主要从企业未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净现
金流角度反映企业价值,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
风险的影响较大,不同的影响因素导致了不同的评估结果。
      通过分析两种方法的测算过程和所采用数据的质量,考虑到福建省明溪青珩
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林木种植及初加工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有关行业
政策影响大,这将导致企业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上述因素我们认
为资产基础法所采用数据的质量优于收益法,故本次评估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即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366.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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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1、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车辆中一辆长城牌客车,现报牌闽 G7186 警,属警用车
辆,主要用于恒丰公司和青珩公司林区的维护治安秩序公务等方面,现该车辆的
行驶证所注所有人为明溪县公安局木森林分局,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2009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明溪青珩林场和恒丰公司合购一部车辆,专用于警务室
护林工作,购车费用由两个公司各承担 50%,车辆产权归两个公司所有,本次评估
系按 50%产权计算其价值,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车辆中五辆摩托车,申报明细表上所列三辆为 2002 年 4
月购入,另外两辆分别为 2006 年 4 月、2007 年 4 月购入,账面原值共为 26,832.00
元,账面净值共为 804.96 元,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所申报摩托车的行驶证或产权证
明等资料,同时未知这五辆摩托车现在的具体使用人,评估人员无法进行现场查
勘,评估价值为 0 元,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被评估单位申报非流动资产中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系保护区、水土林、水
源林的林木资源,共为 19093 亩,按不同划分,保护区占地 17852 亩,水土林占
地 446 亩,水源林占地 795 亩。
     4、被评估单位申报资产存货中大部分办理了林权证,其中有 11490 亩未办理
旧林权证换发新证的林木资产;被评估单位申报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中大部分林
木资产办理了林权证,其中有 2116 亩未办理旧林权证换发新证的林木资产(其中
保护区、水源林分别为 1982 亩、134 亩),即共有 13606 亩未办理旧林权证换发
新证的林木资产,换发新证时需花费一定的成本,但目前无法准确预计相关金额。
本次评估未考虑补办权证等事项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带来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
者关注。
     5、因林权证超越行政界,林业产权登记中心收回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
任公司两本林权证,林权证号为明政林证字(2005)第 01387 号、明政林证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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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233 号,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未提供上述林权证。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
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带来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报告无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
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
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
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
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被评估单位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森林资源资产中包括生态林-水土保持林
和水源涵养林共 1241 亩,评估结果未考虑因国家和福建省对生态林采伐管理指标
的控制的影响。
     3、被评估单位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森林资源资产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林
17852 亩。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林不允许进行经营活动,但政府应进行生态效
益补偿,由于评估人员无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林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济贡献
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值暂按帐面价值 5,550,186.80 元列示。
     4、本次评估中对于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评估,根据有关森林资源评估规定,
运用了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
     5、本次评估是在被评估单位确认的小班一览表基础上进行的,评估人员和森
林资源专家按林业评估相关规定对一览表的资源数据进行了必要的抽查。
     6、本报告未考虑因国家和福建省对森林资源和天然阔叶林采伐管理指标的控
制,以及未来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对评估值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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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报告未考虑控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8、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林木资产抵押监督管理协议》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3500250872003020073),被评估单位以其所
拥有的 204502 亩林木资产为抵押物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至评估基准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4750 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9、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
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
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11、生态公益林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但生态服务价值属公共
  商品,不属于市场行为,本次评估是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这一特定目的,所
  以没有考虑其生态服务价值。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
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
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
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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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
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
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
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
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5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05 月 30 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五)本报告系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需经评估机构及
评估师签字、盖章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提交委托方的时间为:2014 年 08 月 01 日。

十五、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福州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专家:
                                            森林资源专家: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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