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中 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 中山大厦 ⒛ 层 (邮 政编码 :ssO003) 电话 :(0591)8BOGB018传 其 :(Osg1)8BOCgOO8邮 箱 :zenithOzenithlawyer。 ∞m 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 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 非诉 字 [2014]第 128号 致 :福 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福建省青 山纸业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之 委托 ,指 派王新颖 、魏吓虹律师出席公司 ⒛ 14年 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⑿014年 修订)》 (以 下简称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 贝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⒛ 12年 第 二次 “ ” 修订)》 (以 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公司应当对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 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 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在 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卡等资料 ,其 真 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自 行负责 ,本 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 4、 公司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 自己的行为 ,股 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5、 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 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 基于上述声明,根 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 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⒛ 14年 10月 27日 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大会的决议 ,并 于 ⒛ 14年 10月 28日 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⒛14年 11月 13日 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 171号 新都会花园广场 16层 公司会议室 召开 ,由 公 司董事长潘 士 颖先 生主 持 。公司股 东通 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 投 票 的时 间为 ⒛ 14年 11月 13日 上 午 9:30至 1⒈ 30和 下午 1⒊ OO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 (二 )关 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下 同)共 57人 , 代表股份 285,836,311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1,061,841,600股 )的 比例为 26.92%。 其中:(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人 ,代 表股份 283,369,772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6。 Gg%;(2)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人 , 代表股份 2,娟 6,539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亦 出席了 本次大会 。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一 )在 关联股东福建省轻纺 (控 股)有 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盐业有限责任公 司、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审 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东 参与竞买公司林业子公司股权 ,表 决结果为 :同 意91,阢 5,839 股 ,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gg。 24%;反 对518,500股 ,占 出席会议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6%;弃 权 182,⒛ 0股 ,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zO%。 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 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 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副 本若干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 特此致书 ! (本 页无正文 ,为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经 办律 师 : 经 办律 师 : 律 师事 务所 负责人 : 刘 建生 二○一 四年十一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