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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03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16-03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8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五一北路 171 号新都会花园广
场 16 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5,350,15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8.4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士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陈建煌先生因事请
假)。
                                  1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对外公开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明溪
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95,248,355 99.95 41,800                0.02 60,000        0.0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继续对
        外公开转让
        控股子公司
 1      福建省明溪 90,269,815 99.89 41,800               0.04 60,000        0.07
        青珩林场有
        限责任公司
        股权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




                                       2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所审议事项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
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律师、郝卿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
理非诉字[2016]第 108 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
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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