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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2016-10-11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分别与协议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
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4 号) 。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
存储收益,公司分别与乙方签订了《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
称“《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协定存款账户进
行利息结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
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为人民币 50 万元,当结算账户存款
余额超出该基本额度时,超出该基本额度的部分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 30% 计算利息,对基本额度内存款按结
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后
自动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需重新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并重
新商定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和相关利率水平等事项。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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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约定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出起存金额的存款按
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 30%计息,起存金额(含)内
的存款按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
过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公司需续约的,需提前与乙方签署新的协定
存款合同。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
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对于结算账
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照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49.5BP 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
部分,按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
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一年。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
同》,约定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协定存款账户中
存款余额超出约定的最低留存额为协定存款额并以合同签订当日人
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上浮 30%按日计息;协定存款账户内除协定存
款额以外的资金为活期存款,并以当日适用的交通银行活期存款挂牌
利率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除双方于有效期届满日前书面通知对
方不再续展合同有效期,有效期自届满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
不限。
     5、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
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 50 万元,按国
家开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超出基本存款额度部分为
协定存款,按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挂牌利率加 0.3 个百分点
计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协定存款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
止或修改合同,合同自动按原合同约定期限顺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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