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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关于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告2017-02-23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1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主要内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青山纸业”)拟与北京中科奥倍超声波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
科奥倍”)共同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资公司”或“研究院”)。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青山
纸业出资 700 万元、中科奥倍出资 300 万元,均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
出资。
    ●本次合作投资设立研究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概述
    1、为了将“超声波制浆”技术运用于竹木为原料的竹木浆生产,
并进一步拓展超声波技术在其他领域内的应用,实现以技术为核心的
产业融合,实施创新发展,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
议案》,并与中科奥倍签订《关于合作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研究院注册资
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7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70%;
中科奥倍出资 3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30%。双方均以自有资金现金方
式出资。
    2、本次合作投资设立研究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介绍
    本次合作投资主体为北京中科奥倍超声波技术研究院。中科奥倍
于 2014 年 2 月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其主要经营范
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
推广、技术服务;市场调查;工程勘察设计。现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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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中科奥倍研究院已经聚集了一批国
内外超声波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事该项技术的研发工作,并大多拥有博
士学位。
    三、投资设立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最终名
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
    3、注册地址:福建三明市沙县金古工业园北区中节能海西(三明)
节能环保产业园
    4、经营范围:超声波制浆技术产业化研究和发展;涉及超声波
利用的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
推广、技术服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最终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登记
为准。
    五、投资方案及《合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中科奥倍超声波技术研究院
    1、投资方案
    (1)出资额及股权比例:甲方出资人民币 700 万元,占合资公司
的股权比例 70%;乙方出资人民币 300 万元,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30%。
    (2)出资形式及资金来源:双方投资款均为自有资金,以现金方
式出资。
    (3)合资双方在实缴规定的出资后,由双方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权转让
    (1)合资双方中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
经合资他方同意。
    (2)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资他方有
优先购买权。
    3、机构设置
    (1)股东会
    合资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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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委派两名,乙方
有权委派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
职工监事一名,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
事担任。
    (4)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管,
其中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乙方有权推荐其他高管人员。
    (6)部门设置: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以运行高效节省为原则,
由合资公司管理层拟定部门设置方案,报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
    (7)合资公司自行制定管理制度,但原则上不得违背甲方内部控
制体系的规范要求。
    4、同业竞争限制
    合资公司属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乙方承诺避免与合资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不开展与合资公司研发项目相同的研究,同时乙方不得自
行采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超声波制浆”相关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经营。
    5、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不履
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守约方可要求或采取本协议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要求实际履行或继续履行、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
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承
担违约责任。各种补救措施可一并使用。
    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签署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
议:
    ①各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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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③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协议对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
    ④按照本协议其他约定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2)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及争议的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2)各方之间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诉
求,各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
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六、本次投资设立研究院的目的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设立研发机构,可以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技
术提升;通过技术创新基地示范作用,聚集科技力量,带动科技创新;
通过孵化科技公司,拓展企业产品领域,增加经济增长点,从而起到
示范推动作用。
    2、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
    3、《关于合作投资设立福建省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
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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