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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关于公司原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09-08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7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山纸业”)
近日收到原董事刘洁先生转来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刘洁,男,1965 年 8 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时
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3,以下简称“青
山纸业”)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依法对刘洁违法减持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洁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担任“青山纸业”
董事。2016 年 9 月 23 日,刘洁要求吴某使用刘洁开立于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客户编码为 23×××85 的证券账户,分 19 次买入“青山
纸业”股票 988,800 股,累计买入金额 6,997,152 元。2017 年 6 月
19 日,按照刘洁妻子侯某某要求,吴某分 23 次卖掉刘洁账户内全部
“青山纸业”股票,累计卖出金额 3,981,564 元。当日,“青山纸业”
收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 0.5%。2017 年 6 月 29 日,刘洁向“青山纸
业”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对其妻子侯某某减持公司股票行为承担一
切相关责任,并承诺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起 6 个月后将立即购回所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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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70

法减持的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开户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
流水记录、电脑 IP 和 MAC 地址、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
以认定。
    刘洁证券账户在 2016 年 9 月 23 日买入“青山纸业”股票后,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全部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洁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
罚主体为原董事刘洁先生,刘洁先生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辞去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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